消費者權益保障難

章啟光發飆,「房仲業大憲章」變形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一月中於立法院通過, 往後購屋若發生糾紛,業者與消費者須各自負賠償責任。 但此法卻引起許多房地產專家質疑,消費者權益是否還能得到保障?

現在買房子對消費者根本毫無保障,一旦發生糾紛求償無門,打官司則不僅曠日費時,還勞民傷財。不過,這種情形從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可望改觀。

在立法院冷凍九年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一月十五日悄悄在立法院闖關通過,完成三讀。這個一向被稱為「房仲業大憲章」的管理條例,將在緩衝三年期後正式實施。屆時房仲業者賺錢不像現在這麼輕鬆,經紀人必須考取執照才能執業。最重要的是,經紀人在仲介過程還必須製作一份「不動產說明書」,並且簽章以示負責。

「不動產說明書」內容必須詳細記載:房屋產權、屋齡、建材設備、坪數、大小公、公園綠地,至於都市計畫的情形也必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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