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卸責組織到當責組織—政府組織改造建言之二

衡量一個組織是否有效率、是否能完成工作目標、工作者是否能承擔責任,約略可以分成三種形態:卸責、負責與當責,績效不佳、管理不善的公司,通常是卸責組織;稍上軌道的公司,績效尚可,通常是負責的組織;卓越的公司,績效卓著,極可能是當責的公司。

當責(accountability)是上個世紀九○年代後,全球最熱門的企管管理理念,大多數世界級公司都全力推動。當責要求工作者不只要做完分內的事,更要得到好的結果、好的績效。而其方法就是每個組織內工作者都要多做一點、多走一步,不論發生天災地變,也要完成組織交付任務。這套制度不只企業推動,連政府也爭相推行:大陸、香港、日本、美國等都在雷厲風行,只有台灣政府置身事外。

若用前述三分法,觀察台灣政府當責程度,台灣政府應是不折不扣的卸責組織,部分好的單位或許勉強符合負責的下限,但大多數的單位與公務員,推諉卸責、找理由、找藉口的失職工作者,這從日常政務推動,經常出現離譜錯誤,抗震救災常錯過時效等經驗來看,台灣政府大有改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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