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來源不明罪,變成荒謬的法律漏洞

一條肅貪法條 竟幫林益世解套!

台灣首位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判刑的公務員,林益世開啟了司法首例,卻也暴露此罪背後的弔詭。

立法不夠周延,讓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涉貪者迴避貪污重罪的巧門(左為林益世、右為妻子彭愛佳)。

立法不夠周延,讓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涉貪者迴避貪污重罪的巧門(左為林益世、右為妻子彭愛佳)。(來源.法新社)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貪污案一審判決出爐,林被控貪污部分全部無罪,僅因觸犯《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恐嚇得利罪(五年六個月)及財產來源不明罪(二年)共被判刑七年六個月,結果讓人跌破眼鏡。但這些紛爭其實早在二○○九年四月《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財產來源不明等罪立法通過時,就已種下。

二○○八年扁案爆發,剛上台的馬政府為了一展肅貪決心,積極推動了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

原本公務人員貪污罪,至少都是七年以上重刑,甚至最重會判無期徒刑。馬政府新增加這法條,乍看是讓法網更嚴謹,因為財產來源不明罪是「被告緘默、不說,檢察官不須舉證就可以定罪」。但是,當時就有法界人士質疑財產來源不明罪到底需不需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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