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281頁扁案起訴書

送錢的沒罪 收錢的怎麼定罪?

企業行賄疑慮,紛紛另案偵辦或未起訴,3大漏洞掩藏在措辭嚴厲的字眼間,檢方大動作,法界另有解讀⋯⋯。

陳水扁無保釋放,檢方又展開新一輪攻防戰。(攝影者.翁挺耀)

十二月十二日,前總統陳水扁家族涉貪污洗錢案,特偵組依違反貪污等罪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請求處以最嚴厲之制裁。五十八歲的陳水扁,也是中華民國有史以來第一個卸任總統被起訴的案例,依起訴內容,貪污總額超過七億八千萬元。

在厚達二百八十一頁的起訴書內,不但詳列「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工程案」、「海外洗錢案」四大重要弊案,更詳載扁家如何橫跨五大洲的「海角七億」洗錢手法。

而企業界多名知名人士,包括開發金總經理辜仲,前兆豐金董事長鄭深池,前元大證董事杜麗萍等,都有協助扁家洗錢的待證事實,但起訴書上檢方的字眼卻是「另案偵辦」。所謂「另案偵辦」意指,檢方手中握有的證據不夠充分,需要進一步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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