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公司對子公司的統理角色

金控公司和其子公司間的交叉銷售或資產共享情事,如能增進金控公司之效益,對於股東而言均屬有利之事,但是此等子公司已失去其獨立自主之法人地位。

近日有關中華開發金控與其子公司中華開發工銀董事長人事問題紛擾喧囂。雖然此一事件在政府強力干預下暫告落幕,但有關金控公司與子公司在統理制度上所涉及之問題,例如兩個董事會之間的關係,尤其子公司董事會角色,似乎存在頗多灰色地帶。金控公司董事會與子公司董事會,究竟何者為實?何者為虛?其答案恐將取決於董事會成員(尤其董事長)身份與地位等因素而定:一如在同一公司內究屬董事長制或總經理制。或在政治上,政府究屬總統制或內閣制?往往因人而異。

但如自制度層面探討上述金控公司內所涉及諸多統理問題,則主要探討規範這一制度的法規設計。在此首要提出的,就是有關金融子公司是否仍具有獨立自主之法人地位問題。

自肯定一方看:金控子公司之法源已明文規定我國公司法中,其股份已百分之百轉換為金控公司發行之股份,全部為金控公司所持有,因此其本身屬於現行公司法中由法人股東一人所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所不同者乃經上述股份轉換後,原金融子公司股東亦隨之改變為金控公司股東,他們與金融子公司不發生直接關係,因此也不能依法投票選舉後者之董事與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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