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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麗琪專欄》碳關稅恐拉低企業競爭力!政府怎麼做才能助力企業接軌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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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麗琪專欄》碳關稅恐拉低企業競爭力!政府怎麼做才能助力企業接軌國際

溫麗琪專欄》碳關稅恐拉低企業競爭力!政府怎麼做才能助力企業接軌國際
歐盟碳關稅即將於2026年正式實行,溫博士認為,台版CBAM若可以盡早出現、規劃,將對我們企業競爭力,在全球的市場上帶來好處。 (來源:Dreamstime/典匠影像)
撰文者:溫麗琪
商周ESG 2024/04/24
摘要

本文解析碳關稅由來及各國應對策略,引申至台灣政府可行的輔導措施與對策,協助企業應對、維持國際競爭力。

什麼是碳關稅?為何台灣應該推「台版CBAM」?

自從確定徵收碳費以來,許多企業呼籲政府正視「碳關稅」的問題,到底什麼是碳關稅?

碳關稅(Carbon Tariff)是一種碳洩漏下的補救解方。在全球貿易時代,氣候議題非常容易出現碳洩漏問題當一地有了碳價、碳費等碳定價政策,當地廠商的生產成本因此增加,廠商便進而減少生產,轉而選擇進口無碳定價制度國家所生產的原料或產品。如此一來,本地的碳排放看似減少了,實際上只是被轉移到其他地區。問題沒有被解決,環境和經濟競爭不公平的現象依然存在。

為此歐盟推出「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要求進口產品與歐盟境內,同樣為碳排放計價,以排除未採取相同措施的國家,所造成的環境問題及不公平競爭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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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台灣企業要申報產品碳含量時,有些零件或原料來自國外。這些原物料進到台灣時,沒有申報碳含量或負擔碳成本,就會變成是我們台灣的企業概括承受產品碳關稅。也就是外國原物料的碳排放、我們去付錢。

由此可見,碳關稅的問題其實是需要被妥善處理的。尤其台灣是外銷為主的島國,產品供應鏈所涉及的碳價碳稅問題,可能導致本國企業受到不公平的競爭等負面影響

這也是為什麼英國、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各國,都在嘗試建立屬於自己國家的碳關稅制度。

其他國家如何應對邊境碳關稅問題?

在國外,碳排放管制的相關法律起步較早。像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俗稱碳關稅)去年(2023)就開始試行,準備在2026年正式實施;美國則從2022年起也陸續推出4項環境貿易法案,以因應處理不同面向的碳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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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推動4項邊境碳管理法案
(來源:ERM提供)

美國提4種法規處理不同面向的碳洩漏

  • 證明法(Prove It Act):要求進口產品須填報「碳排放強度」。產品涵蓋範圍最廣,主要目的在於瞭解並做為未來管理進口產品的碳排放強度之用。這是比較簡單的碳管理做法。
  • 外國污染費法(Foreign Pollution Fee Act):進一步針對進口產品相對排放強度高的產品收費。原則上,進口產品在不同階段,若超過美國同產品的碳強度50%、25%、10%,就必須付費。這是為了將國內外商品碳強度拉平,所以比例隨時間下調。
  • 市場選擇法(Market Choice Act):除了高碳排產品,美國特別針對化石燃料及太陽能等,特定行業的產品來課稅。
  • 清潔競爭法(Clean Competition Act, CCA)與歐盟CBAM的制度較為接近,主要去計算碳排放強度,乘上產品重量及碳價,等於只要有碳排就必須付費。而且美國訂的碳價不見得會比歐盟低[註1]。

面對國際碳關稅制來勢洶洶,台灣應有對策

視線若轉回台灣,面對主要貿易出口國的碳邊境調整機制,政府提供完整的輔導措施、設立我國CBAM,才能真正協助台灣企業維持國際貿易的競爭力。

申報CBAM的輔導措施

今年歐盟CBAM第一次申報,從ERM協助企業的經驗中,企業連台歐兩邊的產品代碼清單不同,或是碳含量的計算基準不同,又或是不熟悉歐盟境內各國的對口機關等,這些基本申報問題都有困難

舉例而言,由於歐盟碳關稅根據不同產業,或是不同產品,計算機制並不相同。像是鋼鐵、鋁、氫這些產品須申報「直接排放」及「間接排放」,但是課稅只課直接排放;而若是水泥、肥料的產業,兩種排放都要課稅。這些就造成企業很大的困惑。而產品碳排放量不是計算整個生命週期、搖籃到搖籃(Cradle to Cradle)的碳足跡,而是只要「搖籃到大門」(Cradle to Gate)這一段的碳排放量,這點也與多數企業原本認知不同。

因此,政府必須先從這類問題著手協助企業。例如,將台灣海關出口稅則與歐盟的產品代碼清單連結起來,整合產品及海關進出口清單。這就是一個蠻重要的建置工作。又,如果我國的碳排放的計算方法學可以同步國際間慣用方式,那就更好了,省去了很多企業做兩套計算。

此外,還有碳足跡的第三方驗證,為了要防範漂綠,企業做完碳足跡盤查,也要找到能信賴的第三方驗證商。

進一步設立台版CBAM

依照歐盟CBAM規定,如果產品製造國已經有相同的碳排放交易市場,代表企業付出相應的碳成本,這樣的產品進到歐盟時,就不必再購買碳憑證(CBAM Certificate)。又或者,產品製造國有類似的碳定價制度,那企業可以扣除相應的碳成本,只需補差額即可。

因此若要設立台版碳關稅制度,應同時考量碳定價會帶來的碳關稅負擔減輕的優點,以及當初級原料進到台灣市場時,已經負擔一部分碳成本,企業將來付給歐盟的碳稅,至少有部分先在國內抵掉,而不致由我們的企業完全概括承受。

重複課稅?被WTO制裁?

日前經濟部提醒在設計台版CBAM時,可能會產生重複課稅的問題。我不太能接受這說法。為什麼?這個說法恐有待商榷。

第一,進口時根據貨物重量等不同目的,課徵貨物稅、營業稅;與這次在碳排量的基礎下課徵碳(關)稅,兩者的稅基和課稅目的都是不一樣的,除非當初設計貨物稅或營業稅的課徵基準時,也有將碳排放量納入考量基礎,否則兩者並不存在「重複課稅」的問題。

在不同的目的、不同的稅基,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第二,WTO(世界貿易組織)的規範就比較戲劇性了。

WTO其實是favor(立場傾向於)碳關稅的。過去在討論貿易與環境的議題時,多認為環境的議題會造成貿易障礙、所以盡量避免歧視性原則,或全球性議題不能由單一國家片面決定。所以WTO有「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這類不歧視的原則。

但因為溫室氣體排放這議題屬於全球性的,而非單一國家,所以過去有非常多案例討論。本來是兩邊國家在爭執,尋求WTO仲裁,但因為當代環境議題實在太過嚴重,所以WTO有開設一條例外,也就是當我們認為一個議題涉及到人類的健康,或者是動植物瀕臨存亡時,可適用於GATT第20條的規範(例外條款)。因此從案例來看,WTO是favor碳關稅制度的。

形勢比人強,環境議題太嚴重,涉及人類存亡,是可以有例外的原則。

所以碳關稅造成重複課稅的問題不大;反而是台版CBAM若可以盡早出現、規劃,將對我們企業競爭力,在全球的市場上帶來好處

現在台灣企業面對國際碳關稅的議題,是沒有辦法自己尋求因應的,很多配套措施應由政府先幫忙建立起來,從制度到驗證及申報程序,及這些程序的監控、計算方法學的建置,這都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責任,責無旁貸。

註1:美國CCA碳價的起始價格為55美元/噸(折合新台幣約1770元),每年根據通膨率調漲;歐盟CBAM碳價,則視該區域內碳證(EUAs)時價而定,波動較大。2024年3月第四週時,歐盟碳證約落在62歐元/噸(折合新台幣約2150元)(Statista

責任編輯:張薰云

關稅 CBAM WTO 碳價 台版CBAM 碳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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