ˉ被列為艱困公司的復興木業公司的兩名重整人陳澤明與馬鴻榮,最近在報上登廣告指責對方。由於復木的股票已經停止交易,而且將可能下市,因此兩名重整人的爭議也就格外令人好奇。 ˉ據悉,陳澤明和馬鴻榮之間的關係之所以會如此惡劣,意見完全南轅北轍,主要是因為陳澤明認為,太設一手導演八十一年太設和復木土地買賣糾紛和解的利益輸事件,因而對身兼太設董事的馬鴻榮的各種作為極度不信任。  民國七十三年,復木因經營不善,陷入重整之路。重整計畫書中很重要的一項就是,強調出售坐落於高雄市前鎮區獅甲段的高雄總廠土地償債。 抵費地官司 ˉ復木高雄總廠土地在七十一年由工業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不過,依法必需完成土地重劃才能為建築使用,於是,復木便積極聯合鄰地地主籌組自辦市地重劃會,推動自辦市地重劃。並且在七十七年初依重整計劃將獅甲段土地以二十億零一萬元售予太設。 ˉ當初復木在進行重劃之時,由於復木本身並無財源,因此,復木依法提出「抵費地」,做為抵付重劃費用、工程費用與貸款利息之用。但是復木在標售土地的比價須知中卻又規定「辦理土地重劃經費包括在先決條件新台幣三億伍仟萬元內」,沒想到抵費地的爭議,卻造成日後太設與復木必須對薄公堂。 ˉ七十八年三月,復木獅甲段土地重劃後新分配土地清冊經公告一個月無人提出異議而確定。但隨後太設發現問題嚴重,因為太設自認已付重劃工程費用,復木在其所購買的土地中劃出抵費地供作重劃費用抵償之用。   因此,太設在向重劃會及高雄市政府要求抵費地歸其所有均不得其法之後,便向法院提供擔保,聲請假處分該抵費地,並提起訴訟。復木主張,買賣契約中規定重劃後新分配面積不論多少皆屬甲方(太設)權利,抵費地既然依法不分配給復木,自然太設也沒有理由要求抵費地歸其所有。 ˉ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太設債權存在,但對於太設請求判決抵費地歸其所有並移轉所有權登記則予駁回 。在雙方都認為判決肯定己方主張理由的情況下,復木與太設從此進入長期纏訟。 和解涉利益輸送? ˉ不過,復木與太設的官司在八十一年六月法院裁定復木增加新的重整人謝火昆、陳澤明之後有了轉變。陳澤明指出,向法院申請謝火昆為重整人的股東多半與太設有關,其中馬鴻榮還是太設董事,而謝火昆當時是香港聯合海外公司台北分公司總經理,太設前董事長孫法民是聯合海外公司董事,謝火昆其實是太設的人。 ˉ陳澤明說,謝火昆在上任後,私下以代償付另一個重整人蕭駒騰之退休金、欠薪、欠息為交換條件,使蕭駒騰共同以多數決的方式,在取得重整監督人的概括授權之下,和太設進行和解。 ˉ於是,復木與太設在八十一年十一月達成和解,和解的主要內容為:1確認復木負有移轉包括抵費地在內的重行分配土地所有權登記及交付土地予太設的義務。2土地重劃費用由復木負擔。3太設另付五千萬元予復木作為補償。陳澤明說,和解當天在高等法院開庭時,謝火昆與蕭駒騰和太設代表成立訴訟上和解,但由於認為該和解違法,因此他和復木的兩位律師顧姚仁、黃冠豪均拒絕在和解筆錄上簽名。 ˉ陳澤明表示,該和解筆錄不但同意非屬復木之抵費地歸屬太設所有,且當時市價已達約十億元,而謝火昆和蕭駒騰竟同意僅由太設公司補償五千萬元,利益輸送甚為明顯。而且在謝火昆與蕭駒騰先後辭去重整人之後,由謝火昆推薦的繼任重整人胡劍芬不但未循法律途徑救濟,反而說服重劃會另兩會員將抵費地作價二億九千六百萬元讓售予復木,再由復木過戶給太設,完成利益輸送的整個過程。 ˉ太設副總經理龔寶祥對於陳澤明的指控矢口否認,並表示聯合海外並非太設關係企業,太設在香港僅有一家太平洋控股公司,但係經營百貨公司。如果有任何疑問,歡迎公正單位調查。 ˉ復木法務室經理許應龍表示,當時之所以會選擇和解主要因為是財務部的評估中對於勝訴和敗訴的情況所作的分析,即使復木可以打贏這場官司,恐怕也要再花上二、三年的時間,但是復木的財務情況不斷惡化,在訴訟期間,除了負債持續增加以外,土地增值稅也不斷提高;而且,債權人也不斷向法院要求終止復木重整,所以在財務部評估之後,才會選擇和解。 ˉ不過,在小股東發出律師函要求之下,該公司重整監督人會報決定將本案移送調查局偵辦,創下上市公司移送重整人的首例。 太設吃定復木? ˉ由於太設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同時並未向法院提存,因此有人認為,太設根本是付不出錢來,因而藉故興訟以達成拖延付款的目的。這種說法雖然沒有根據,不過太設未在新分配土地清冊公告時提出異議,要求取消抵費地則很難有合理解釋。 ˉ根據太設的說法,重劃費用是由太設以現金支付,既然如此,為何不阻止設置抵費地?況且,劃定抵費地時太設並非不知情,據復木當時主其事的幹部表示,為了抵費地的劃定,他還親自去找全權負責此事的太設高雄分公司副總經理浦筱德,經過浦筱德同意後才劃定抵費地。建設公司是靠土地吃飯的行業,若說太設不清楚抵費地是做什麼用,設置以後的結果如何未免太牽強。 ˉ一位曾在復木服務的人士表示,復木由於財務負擔極重,因此長期纏訟對復木本來就非常不利,而太設也很清楚這荓〞p,所以,當復木和太設談判和解條件時,太設的態度非常強硬,最早復木希望太設給予二、三億元的補償,遭到太設一口回絕,到最後殺到只剩下五千萬元。 ˉ而且,復木的工廠在謝火昆當家時就全部停工,經過這一場官司以後更是元氣大傷,和解後只能靠著向太設周轉來應付日常費用。而太設也為此派出關係企業幹部林鍵一、陳淑錦到復木擔任財務經理、會計主任,一位復木離職員工表示,太設派人到復木來一方面固然是向太設調錢方便,但是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怕太設「亂花錢」,掐住復木的脖子。 ˉ不管如何,究竟太設和復木成立和解有沒有利益輸送?恐怕還有待調查單位察明事實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