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總統級的政治人物,在正當權時與我們簽訂了一本書的出版合約,我們也付了五十萬預付版權金,但後來因原來的出版計畫更動,書的出版也就拖延下來。後來他卸任,麻煩的是,他卸任後卻官司纏身,書就更不可能出版了,就此拖延多年。他的代表人忽然想起此事,來詢問是否須退還預付版權金,我想了想,回說:不用,等以後再說吧!我心裡的話是:我很樂意有總統級的人,與我們有出版合約。
一位知名的名嘴,也是作家,有一次來提案,要撰寫一個世界知名學者的傳記,並擬了龐大的撰寫計畫,要追隨這位學者的成長腳步,在全世界採訪,所以需要鉅額採訪費用,要我們用預付版稅的方式,先付採訪金三十萬元。當時這位諾貝爾級的學者在台灣名望如日中天,傳記如能出版,應可大賣,有鑑於此,我們也就同意了此一出版計畫,也預付了三十萬。可是這位名嘴作家拿了錢後,卻始終沒有任何動靜,我們一再追問,他總是敷衍,到最後完全不理不睬,我們嘗試要他退回預付金,也沒有下文,這事我們公司變成冤大頭。
又有另一位知名人氣作家,在許多出版社出了許多書,銷售情況都不錯,我們的編輯找到他,與他簽了一本書的合約。因為他聲名在外,也要求鉅額的預付金三十萬,我們也同意了,並簽訂寫作計畫,要求他試寫幾篇稿子,讓我們看看。
簽了合約後,他也試寫了幾篇,但和我們當時談定的寫作內容有相當大的落差,我們嘗試要他修正,從此他就拒絕處理,不理不睬。隔了一段時間,我們要求他解約,並退回預付金,他完全不理,就當作沒這回事。事後我們在公眾場合也會碰面,他也毫無歉意,談笑風生,讓我見識到一個臉皮厚的人。
這三個案例,有一個共同點:我們都簽了合約,但對方就是不履行,導致我們變吃虧的一方,但我們的選擇都是放下法律允許的追訴行動,不了了之。
我的同事告訴我,我們可以上法院打官司,把錢追回來,以免我們出版社像呆子一般。我的法務也主張可以訴諸法律,但我始終不同意。
我的理由是:作者是我們的衣食父母,應該把他們捧在手掌心呵護著,就算他們違反了合約,我們也只能理性溝通,斷不能司法相向,如果市場上大家知道,我們會和作者打官司,那還有人敢和我們簽約嗎?
我的原則是,寧可作者負我,但我們絕不負作者,這是我們經營出版社的原則,做為台灣最大的出版集團,我們絕不負作者,也不與作者司法相見。
這也是我一生做人處世的原則,我只問自己做了什麼?有沒有對不起別人的事?有沒有違反人情義理?我不問別人做什麼,就算別人做了對不起我的事,也一笑置之,我認為老天自有回報,不需要我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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