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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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美國債券之神葛洛斯〈William H. Gross〉形容為「金融界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金融衍生性商品,在台灣被越來越多企業在財務操作上納入,尤其是信用衍生性商品〈credit derivatives〉,是銀行、保險與基金公司的熱門投資標的。正確使用類似工具能降低與轉移風險;但是因為類似商品一般投資人比較陌生,心術不正的企業相對的就比較容易上下其手。博達拿來瞞天過海的工具,就有很大一部分是信用衍生性商品。
什麼叫信用衍生性商品 ?它的基本形式是:以商品合約的方式,買入保障授信違約時的可能損失,信用保障的承買人可藉此轉移信用風險與降低風險性資本計提;而誰來提供合約?多半是重視收益的保險公司、避險基金跟銀行。這應該是個互蒙其利的交易,對信用保障承買人來講,信用商品會改善資產組合的風險狀況;而信用保障提供人〈亦稱風險買方〉也可以收到高額的手續費。從全球金融市場觀點看,信用衍生性商品不只在學理上具有分散及降低風險的功能,事實上它每年的交易金額已超過三兆六千萬美元〈約合新台幣九十四兆八千億元〉,一、兩年之內整體市場規模更可望進一步擴大、直逼十兆美元。
搶購熱潮 埋下虧損失衡危機
但是,當保險公司與銀行大夥兒爭先恐後地搶購信用商品時,不僅造成價格過熱,也埋下鉅額虧損與市場失衡的危機。其實一般公司對信用商品的潛在風險並不夠了解,過分看好商品的收益,高估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使得有些業者越來越投機,結果當然是得付出慘痛的代價。法國一家再保險公司SCOR前兩年就因為交易不慎而損失了七億七千萬英鎊〈約合新台幣四百六十億元〉,同時還黯然退出信用衍生性商品這個市場。
信用商品最大的問題是風險沒有充分揭露。不管是投資人還是金融主管機關,都無法在第一時間充分明瞭大量轉移風險所造成的影響,到底誰來接信用風險的最後一棒?是授信借款人?還是債券投資人?其實應該要有明確的界定。信用商品可透過分拆不同的信用風險評等,包裝成為一個以上公司債或信用借款的商品層級〈tranches〉。當金融業者自己都無法辨別、衡量以及管理所承擔的風險時,棘手的難題就排山倒海而來了。
就算像利率型衍生性商品那樣資訊透明,又跟總體經濟景氣循環緊密結合,可以說是很穩當的交易,但在一九九四年整個市場剛萌芽時,還是造成美國多起的重大損失事件,例如寶鹼〈P&G〉、Gibson Greeting Cards及橘郡〈Orange County〉政府破產事件。乃至一九九八年更發生俄羅斯金融與償債危機以及有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加持的LTCM長期資本管理公司的倒閉,也都是因為操作利率金融衍生性商品失利所引發的危機。
高額收益 誘使企業冒險加碼
還沒辦法完全了解信用商品的暴險額,許多保險公司與銀行就貿然投資。為了高額收益,有的企業簡直是有勇無謀,竟然集中持有保證最差、風險最高的損失層級部分。尤其是保險業,他們的規範比起銀行業「巴塞爾資本協定」的規定要寬鬆許多,於是更卯起來往前衝。世界各國央銀與監理機關官員組成的金融穩定論壇〈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已經站出來大聲疾呼各國主管機關要築起防線,掌握信用商品之風險移轉的詳情。下述三項,各國政府與業者尤須進行審慎的風險控管:
一、建立信用風險衡量制度:想投資信用衍生性商品,必須先具備內部控管機制,估計資產組合之中個別企業的違約機率與預期損失。業者不但要了解信用加碼與定價的風險因子,更要估算資產組合與個別企業信用風險的相關係數。購入不同信用風險組成的信用商品層級,就必須了解個別風險對整體損益狀況的影響。信用商品的投資人應該承作評等較佳的信用商品與建立數量化的信用分析模型,而這些業務都需要以專業知識做為後盾。
二、明瞭衍生性商品的本質:風險移轉的細節必須清楚透明,包含合約中法律權利義務關係的可能變化因素、一個以上信用商品層級同時發生違約的可能損失、還有信用衍生性商品對企業整體資產組合到底是風險集中抑或是風險分散。懂得這些管理方式,才算明哲保身。
三、估算企業資本適足程度:信用衍生性商品不是打包票、穩賺不賠的。利用信用商品進行避險可能反而創造出新的風險,因此業者風險性資本的提列也要適度提高。
加強風險管理功能,可能要先花大錢投資在人力資源與資訊設備上。
從業界實務中可以發現:國際級金融機構在控管信用風險〈包括整合傳統授信與信用衍生性商品〉的資訊軟硬體個別專案支出就可能高達五千萬美元〈約合新台幣十五億八千萬元〉,而其他一窩蜂跟進的公司,也許根本沒有財力購置信用商品管理系統,無法對任何危機事先提出預警。
也因此,展望未來數年內,在這股信用衍生性商品的熱潮席捲之下,只有具備允當的風險管理機制、功能與人才的公司,才會是市場上最後、而且是最大的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