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剖析一樁減碳美事何以變壞事,又該如何將壞事撥亂反正,商周專訪前環保署副署長、環境律師詹順貴,他從這政策為何而生、為何而亂、到如何解套,一一道來。以下是他的第一手觀察評論:

目前(SRF,固體再生燃料)亂象,是制度的問題,它讓好的業者不知道如何遵循,壞的業者看到有機可乘。

在我看來,這個政策的源頭,是環境部想要解決「垃圾無處去」的問題,後來好不容易有SRF出來,就拚命撒錢補助(地方政府買設備、優惠電價),希望可以解決垃圾問題,但後端的管制顯然不夠。

理論上,一個好的制度,應該把配套都做好、再上路,顯然,當時的主事者,希望趕快解套垃圾問題,操之過急,最後完全走樣。一個本來是好的政策,如果一開始就被污名化,或被民眾冠上負面標籤,以後只會更難推,得不償失。

這些配套像是:總量的管制。現在,台灣因為沒有總量管制,所以放任SRF「無序」的發展,變成業者集中在少數幾個縣市的工業區,譬如桃園觀音的桃科工業區、彰化的彰濱工業區,這樣的過度集中,只會產生區域的不平衡。

尤其,它燒了之後,會不會讓空污更嚴重、更集中?會不會衍生更多的焚化底渣問題?這些都需要總量的管制。

尤其,面對業者的申請,也不能只是一個書面審核就不管,政府應該要去做實地審查,看現場的設備夠不夠,你還要把它做的SRF,拿給它的客戶試燒,看對方有沒有符合所有的空污標準,當這些都測試一遍,再決定是否讓它營運。

營運之後,理論上也還要一直監控,包括空污是不是一直符合標準?發電的轉換效率是不是一直維持法定的20%?再來,燒完的底渣也要追蹤流向,不能說SRF變成產品後,就什麼都不管了。

本質仍是垃圾,進使用端後也要追蹤
且須採用較嚴格的焚化爐排放標準

SRF的前身與本質還是垃圾,只是轉換一個名稱,然後用物理處理加上熱處理,所以一定要追蹤到,它是否真的進入到使用端的鍋爐裡。

空污的配套也是,不應該比照原本鍋爐、電廠的空污標準。

過去鍋爐、電廠的燃料來源很確定,就是煤炭跟天然氣,雖然會因為含硫的高低而品質有差,但不會有很明顯的變異;可是,SRF是從垃圾來的,垃圾就是千奇百怪、什麼都有,所以應該要優先採用焚化爐的標準。

尤其,這些鍋爐與電廠的空污標準已經都很老舊了,未來燒SRF的鍋爐,應該要比照新建的焚化爐排放標準,因為那個標準更嚴格,這樣才對,怎麼可以比照電廠的空污標準?

罰則也需要配套!
才能阻擋不肖業者隨地丟棄「產品」

罰則的配套方面,現在的SRF管理辦法(編按:即固體再生燃料製造技術指引與品質規範),就是一個行政指導,它可以針對一件事情的「流程」做要求,但不能做懲罰,因為政府對人民的罰則,只能依照法律跟地方自治條例,任何管理辦法都不可以有罰則。

其實,就是在現行的SRF管理辦法中加入一條:業者必須遵守《廢棄物清理法》,或者,我們不是有一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嗎?應該把SRF納入,未來只要違反,就可以用它去處罰,甚至兩者平行、兩邊都修法。

如此一來,也可以阻擋不肖業者,說棄置在農地的東西是「產品」。奇怪,如果是產品怎麼會丟在農田,你的iPhone會丟在農田、埋在農田嗎?不會嘛。

最後,分級制度上,歐盟把SRF分成5級,台灣只有1級,這部分應該要重新定,畢竟不同等級的SRF產生的空污不一樣,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