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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話題度非常高的韓劇《非常律師禹英禑》,首集觀眾就能看見韓國法庭裡的「國民參與陪審」制度。而台灣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國民法官法》終於要在明(民112)年1月1日正式上路,是台灣法律體系一項重大里程碑。由一群來自各行各業的人民擔任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同坐法檯,一同審判案件,不僅讓職業法官發揮專業,人民亦可以將社會經驗與感覺帶入法庭,期望判決能更符合社會期待。
早在民國70幾年時,司法院已有「國民參與審判」討論,後來也參考英美法系的「陪審團」與日本的裁判員制度。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陳思帆法官提到,從民國100年推動人民觀審制開始,到實際的模擬法庭演練,近十年較認真面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一步步將人民帶進法庭,最後才有融合陪審與參審精神的台灣版《國民法官法》,翻開司法改革的新篇章。
「引進國民法官制度,並非排斥職業法官,而是希望有更多元、不同的聲音進入。」陳思帆法官表示,國民法庭上,職業法官的專業意見仍然重要,但國民法官可補足職業法官在專業領域上可能忽視的聲音,同時也讓國民法官聽見法律專業意見。藉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評議,做出更周延、妥當的決定,也賦予法律情感,讓這個決定有助於關照到不同觀點、不同面向的民意。
擔任國民法官不僅是人民有參與審判的權利,更是國民的義務。只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地區居住滿4個月以上者,符合上述3項條件的民眾,就有資格成為國民法官。若無正當理由,在國民法官選任日未到庭,是可依《國民法官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除了以下6種情形者,是無法擔任國民法官,包含褫奪公權或涉及刑事未滿一定期間者;心智狀態無法與他人溝通,受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者;未完整接受國民教育者;與該審理案件之被告、被害人等有一定關係者;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者,以及具有政法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者。
國民法庭將由3位職業法官和6位符合資格的國民法官所組成,國民法官與法官同坐法檯,全程參與審判程序,採「合審合判」,可以補充訊問或詢問被告、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在判定有罪與死刑時,需要6票以上同意,包含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都要有同意票;量刑,則需要有5票以上的同意。
國民法官任務從選任完、進行宣誓後正式展開。「審前說明」由審判長向國民法官說明法律原則及審判程序;審判開始,「開審陳述」由檢察官及辯護人說明舉證計畫,以及用什麼證據證明各自的主張,再來是「當事人自主調查證據」、「言詞辯論」,最後到「終局評議」、「宣示判決」,國民法官任務方才宣告結束。
司法院為了確保國民參與的意願,法規制度上明定雇主需給予公假保障,不能無故處分,並且按照出庭天數給予國民法官日費與旅費等相關補助。陳思帆法官坦言,實務上員工可能面臨制度外的挑戰,如上司暗示請假,工作難以找到代理等隱形壓力。因此,如何讓大眾,不論是雇主或員工都覺得擔任國民法官是件有意義的事情,是需要繼續努力推行的方向。
國民法官引進的「卷證不併送」制度,俗稱「起訴狀一本」,一來這是考慮到大量的卷證資料送到法庭,國民法官無法消化;二來,讓法官在法庭上第一次看到證據,以空白心證進入審理程序,期望更落實無罪推定精神。這也能讓開庭時,檢、辯雙方有機會完整向法官和國民法官說明證據內容,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說服國民法官,推論被告有罪或無罪的原因。
但這項制度顛覆過去的審判程序,不僅讓審理時間拉長,事前準備程序、後面評議時間,比以往耗費更多時間。為了縮短後續評議、審判的時間,國民法庭案件要求「集中審理」,當國民法官被選上後,可能面臨隔天就需開庭,且連續開庭3到5天不等;審理完立即進行評議、討論結果、做出判決。
對於審理時間過長的問題,陳思帆法官則強調,審議過程中,國民法官適時地表達需求及審判長適時地打斷與保留空檔休息,十分重要。如果國民法官不能專注、不能做出好的判斷,最終是當事人的權益受到影響。
此外,國民法官是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在終局評議時,與法官互為夥伴關係,立場平等。因此,評議結果是法官和國民法官一起討論,這也是《國民法官法》重要的精神之一,落實多元意見交流。而評議祕密不僅是過程不公開,對於案件內容,國民法官也有終身保密的義務。
《國民法官法》分為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以先「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案件為主,3年後再實行「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陳思帆法官表示,透過分階段讓民眾熟悉,再擴大範圍,是較為妥當的做法。
未來,當第一批國民法官進到法院,實際參與審判後,對於了解司法審判有更明確的理解,期望這樣正面的經歷可以發酵到社會上,並透過報導或經驗分享,讓民眾更了解司法、對法律產生興趣,陳思帆法官希望,最終能促進國民更深入思考公共性的議題,而不是鄉民式的審判。司法有好但也有待改進的地方,積極思考、實行改革讓它更好,這也是《國民法官法》上路最重要的價值所在。
原文取自《在野法潮》https://dissent.tba.org.tw/special/2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