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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法案三讀了!聽證會無正當理由缺席 恐吞10萬元罰鍰
-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會改革法案,賦予國會調查權、聽證權,並訂定藐視國會的罰則。
- 總統須在就職後定期向立院提交國情報告,並進行即時問答。
- 國會得要求政府機關、法人、團體或民眾提供相關文件,拒絕者可處以罰鍰。
經過漫長議事攻防,立法院會28日下午三讀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共提攸關國會改革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全案表決,總人數103人,贊成者58人,贊成者多數,全案通過。此項國會改革三讀條文,包括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藐視國會罰則、強化國會人事同意權、賦予國會調查權及聽證權。
自17日立法院會起,朝野就審查國會改革五法數度發生衝突,尤以17日院會朝野衝突最為嚴重,當日議事情況登上國際媒體。民進黨團方面批國會改革非改革,而是國會擴權、濫權,並對外宣稱有關法案通過後,一般人將遭國會任意傳訊。不過實際觀閱藍白黨團所提版本,事實上是與特定案件有關人等才會被國會要求為證言。
根據通過法案內容,就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部分,總統於就職兩周內送交國情報告書予立法院,就職1個月內赴立院國情報告,總統也應依序即時回答。
就藐視國會罰則部分,官員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亦不得為反質詢,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違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就強化人事同意權部分,立委須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審查過程應舉行公聽會。被提名人違反規定,例如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就國會調查權部分,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立法院提出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相關文件,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就國會聽證權部分,立院得依憲法規定舉行聽證會,應邀出席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證言等得經院會決議,處新台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如為虛偽陳述,依法追訴刑事責任。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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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倪旻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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