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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代遺產分配,少做一件事,就算錄音、錄影存證也沒用
- 口頭分配遺產,就算有錄影或錄音,仍不符合法律的立遺囑要件。
- 生前沒立遺囑,遺產就是由全體繼承人平分,若有立遺囑則可依個人意願分配。
老王有太太和3個孩子,他生前常常說將來要如何分配財產給孩子,家和萬事興。老王有一間公司,並持有70%的股份;名下有一間房產自己住,還有另一間房子收租。
老王的想法是這樣的:太太大半輩子都跟著我打拚,過世後老家自然留給她住。大兒子已結婚有小孩,有妥善經營公司的專業能力,就把公司股份留給他;老二則繼承目前在收租的房子;現金存款則留給女兒。
老王覺得這樣的分配十分合理,刻意選在過年團聚時把想法告訴家人,席間還叮嚀孩子們錄音錄影為證,家人們也都沒有提出異議。
幾年後老王安詳離世,家人清點老王的遺產,發現老王擁有的資產合計約價值1億元。在沒有預立遺囑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老王的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平分,配偶及3名子女每人應該拿到2500萬資產。
這時,如果依照老王的想法分配,會發生有人分不到2500萬元的情況,沒有拿足2500萬的孩子開始覺得不對勁,認為依照法律,自己理應擁有更多。即使媽媽站出來苦口婆心勸孩子:這是爸爸的遺願,也在全家面前講了這麼多年,我們應該按照爸爸的意思分家產。但孩子仍不服氣,一狀告上法院。
雖然老王在生前多次明確表達意願,且有錄影、錄音,但仍不符合法律遺囑要件,最後法院判決,老王的太太和3名子女可以各得老王所有遺產的四分之一。
(延伸閱讀:遺囑怎麼立?律師教你5種方式,有效又合法)
不立遺囑,遺產就是「共有平分」
要避免類似老王的情況發生在自己身上,最好的方式就是預立一份具法律效力的遺囑,把對財產分配的想法完整寫下來,避免無謂的爭議。
就算想要很「公平」的分配,但實際上我們生平累積下來的財產,不見得都能轉換成數字,也就無法完全均等的分配。
換句話說,表面上看起來我有3棟房子,分別給3個孩子好像挺公平,實際上也會因為房子位於不同區域、地段、屋齡不同等條件,而擁有不同的價值。孩子若要爭取「比例上平等」或「價格上平等」,未必會同意一人一間的分配。
法律上為了講求公平,在沒有預立遺囑的情況下,繼承人就要按照法定應繼分比例來分配財產,所有財產都是由繼承人「公同共有」。
舉例而言,爸爸過世後留下來的一間房子,就會是媽媽和3名子女公同共有,在未經過分割程序分配財產之前,不能說每個人都有這間房子的四分之一,未來還要面對「平均分配」的問題。
有一個案子是這樣的:
先生過世後,第二任太太和第一任婚姻裡的孩子都想要獨棟豪宅,官司打了好幾年,訴訟結束後才能依照判決結果分割不動產。
在這過程中,原本住在房子裡的第二任太太,不能因為自己是配偶,也是合法繼承人,就主張自己擁有這豪宅的二分之一所有權,因為房子是「公同共有」的,必須孩子也同意,她才能單獨繼續住在房子裡。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全體繼承人可以協議分割,但如果無法協議,就只能打官司,法官會依法定應繼分比例分配。如果生前立有遺囑,就可以直接決定繼承人誰拿什麼、拿多少,省去財富分配上的不愉快。
我們必須從財富傳承角度來看立遺囑這件事,因為我們不希望過世後,孩子們像老王的子女那樣爭產。我們要把畢生累積的財富當成禮物,由父母自己做決定,把不同禮物送給最適合的孩子,而不是讓孩子們為了個人利益爭奪。
理想的財產分配,因人而異
在思考如何分配財產時,我們可以在過程中觀察每個孩子的性格與專長:哪個孩子可以妥善幫你管理財富?哪些孩子也許需要你多一點協助?如果有一名孩子吸毒又涉賭,你自然不會想把公司留給他經營。
以老王來說,他認為大兒子比較有接管公司的能力,因此把公司股份交給了大兒子。二兒子不善理財,給予房產讓他穩定收租或許是個好方式。小女兒個性務實,讓老王決定把現金存款留給她。
每個家庭成員組成不同,個性與專長也不同,這些都是父母在決定遺產分配時可以考量的重點。
動產、不動產,如何分配?
如果老王希望可以把老家留給太太,公司股份留給大兒子,收租房留給老二,現金存款留給女兒,老王可以怎麼做?
當老王決定好財產要如何分配,接下來就要思考如何在遺囑中清楚表達自己的意思。為了避免混淆,在訂定遺囑時,要把「什麼財產」分給「誰」,寫得越清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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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一般而言,財產可以粗分為動產與不動產,立遺囑人要在遺囑中分配不動產,最好清楚載明不動產標示,例如土地要載明坐落、地號與權利範圍,也就是持分多少。建物在習慣上會先標示土地的資料,再載明建號、門牌號碼與權利範圍。
將要分配的不動產標示清楚後,接下來就要指定將某筆不動產,由某位繼承人單獨繼承,也可以將某筆不動產分給多位繼承人共同繼承。
動產
至於動產分配,雖然繼承動產不需要登記,但立遺囑人可能會有多筆相似的動產,例如現金存款放在多家銀行。為了降低日後繼承人間發生爭執的可能性,在遺囑中仍應清楚表示。
原則上,只要不違反特留分的規定,立遺囑人可以自由決定如何分配。有了遺囑後,繼承人就必須遵照立遺囑人的意思,不可以違反。即使繼承人對遺囑內容不滿,試圖透過法律訴訟爭產,只要遺囑符合法定要件,法官仍會遵照立遺囑人的意願來宣判。
*本文摘自寶瓶文化《此刻,就是立遺囑的最好時刻》
《此刻,就是立遺囑的最好時刻:最溫暖的律師事務所主持人×最有愛的財富傳承手諭》
作者:蘇家宏、游婉琪
出版社:寶瓶文化
出版日期:2024/07/08
作者簡介
蘇家宏
財富傳承專家、暖男律師。
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台大法律系畢。
財富傳承經驗超過20年、經手案件超過1000件,洞悉法律與人性,擅長用獨到的觀點,從事件中發現常人難以察覺的關鍵問題,提供全面而與眾不同的法律建議,讓法律不再是冷冰冰的條文,而是愛與和解的基礎。
尤其擅長以堅定的耐心發掘最佳的溝通頻率,以平和的心態協助當事人成就雙贏,透過和解,解決家人財富上的衝突。
多年來,堅信遺囑是情感跟人生價值的傳遞,財富只是媒介;預立遺囑最重要的,是希望能達到愛的傳遞,打造和諧安穩的家。
為各大節目長期合作來賓,時常參與《新聞挖挖哇》、《命運好好玩》、《錢線百分百》等節目錄製,亦是《夏韻芬理財生活通》的固定來賓,並開立各種預立遺囑課程。
法律專長:家族財富傳承、信託規劃、遺囑與繼承相關案件、公司股權、不動產、商務及法律事件之協調、溝通、談判等。
游婉琪/採訪撰稿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常務委員,英國約克大學應用人權碩士、政治大學新聞系學士。
新聞資歷15年,曾任報社文字記者,現為獨立新聞工作者。關注人權、性別、公共政策等議題,盼有天歧視不再,多元族群都能在台灣這片土地自由呼吸。
責任編輯:倪旻勤
核稿編輯:陳瑋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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