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新創公司老闆談到他們公司發生的事,他們是個不打卡的公司,讓每個員工自由上班,但是他們發覺有少數一、兩位員工,常態性遲到,也常態性早退,他們為了解決此一問題,考慮實施打卡制度,讓所有員工都打卡。

另一個公司,發覺有員工浮報交通費,把自己的外出行程,列為公出,申報計程車費,為了解決此一問題,他們訂了一個制度,要求所有員工申報計程車費時,要仔細填寫事由:到哪去?去幹什麼?什麼時間、日期,見什麼人?從哪裡到哪裡?車費多少?細瑣的規定,弄得所有人怨聲載道,增加了許多麻煩,大家都在抗議此一不合人性的規定。

這兩個案例,都是典型的一人犯錯,就訂一個制度,處罰所有人,讓所有守法的人不堪其擾。

會有這種現象,大多是因為主管的「濫好人」心態,主管因為不敢嚴詞糾正犯錯的當事人,怕得罪人,所以才從制度下手,訂一個制度去防範大家不要犯類似的錯誤,結果是所有規矩的工作者,都要受到這個新制度的規範、限制、打擾,也增加了額外的工作,變成不必要的困擾。

本來公司尊重所有人,大家都不用打卡,但是一旦規定要打卡,這就代表公司不信任員工,這個制度,隱含了經營邏輯的改變。如果是經營者的想法改變,這無可厚非,但如果是因為個別工作者不正常上班,而實施此一制度,就是絕對的錯誤,這是典型的為了糾正少數人,而處罰了所有規矩的員工,對公司絕對是得不償失的事。

少數人犯錯,最正確的方法就是針對這些人徹底糾正,告訴他們這是不被允許的,要求他們改正,只要這些少數人回到正軌,那問題就解決了,根本不需要驚動所有的正常人。

而公司可以因為員工的錯誤,訂定制度來規範員工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要看犯錯的人數及比率而定。

如果犯錯的是少數人,那就只要徹底糾正這些人就好,不可以用制度來糾正。

如果是大多數人都會犯錯,不論人數或比率都很高,尤其是犯錯的比率超過五○%,這代表錯誤是大多數人都可能犯的,那麼用訂一個制度來糾正錯誤,是可以理解的。對大多數員工而言,會覺得此一新制度有實施的必要,就算是有困擾,也是不得不然。

所有的制度,都牽涉到對員工行為的規範,所以制度越少越好,越簡單越好,制度不可浮濫,這是公司治理的基本精神。

做為主管一定要有擔當,對任何人的犯錯,都必須直球對決,直指錯誤本身,要求其徹底改正,只要改正了,問題就解決了,絕對不可以放縱一人,訴諸制度,而造成「一人犯錯,處罰所有人」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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