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周刊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本月七日針對刑法誹謗罪做出解釋,強調「絕對惡意」和「被告不必自己證明無罪」原則,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具有重大意義。
此後,七月七日不僅是抗戰紀念日,也將成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里程碑,值得向主持這次解釋案的大法官們致敬。
這次的釋憲案,由《商業周刊》提出聲請,先後委由羅明通及李念祖兩位大律師遞出聲請書,歷經兩年餘,才獲得此一保障言論自由的重大成果。對於當時受到總統女婿賴國洲和交通部長蔡兆陽控告的本刊同仁,也算是遲來的部分正義。
在控案發生時,正流行一股政治權勢人物控告媒體的歪風,以劉泰英控告《亞洲週刊》為顯例,實屬台灣言論日趨自由化腳步中的倒退逆流。雖然《亞洲週刊》案的主審法官,最後引述西方民主國家的進步原則,判決《亞洲週刊》無罪,但《商業周刊》和其他媒體卻未能同等幸運。
雖然本刊前任總編輯黃鴻仁和記者林瑩秋也於庭上滔滔雄辯,並提出相當佐證,但最後我們接到的判決書,相較於《亞洲週刊》案,實在不像同一國家之法官所做的判決。於此,我們深感相關法條的曖昧不明,以及司法官在民主素養上的南轅北轍,實不足以構成一個開明進步的新聞報導環境,使新聞工作者能免於恐懼的盡其職責。然而,我們並不因此對體制絕望,乃決定進行聲請釋憲的長期努力,終於獲致了令人欣慰的進展。
釋憲案公布結果後,也有人說,是否因為政黨輪替,所以才可能做此進步解釋。我們倒寧願不這麼認為。眾所周知,陳水扁總統當年曾因誹謗案身繫囹圄,也是法制落伍的受害者。但若認為大法官考慮此一背景而作解釋,豈非正凸顯了另一種形式的政治影響司法,而這正是我們所始終反對的。
獨立的司法運作,是政治進步的基石;而政治的進步,又是社會各業合理發展的基礎。不僅是新聞業,各行各業莫不如此。我們相信,這次大法官的開明釋憲,正象徵著我國司法日趨獨立的重大進步。如此,則同感欣慰的,不止是《商業周刊》和媒體同業,也包括了《商業周刊》遍布各行各業的精英讀者們。
這次釋憲案的另一重大意義,是說明了體制內進步是可能的。只要大家鍥而不捨的追求合理性,各行各業的遊戲規則,都有日趨改善的空間。願以此與所有讀者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