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 時事分析
國會改革法案再闖關 立院整日鏖戰

5月21日晚間,立法院外道路佈滿人潮。
(攝影者:陳瑋鴻)
摘要
- 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共推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其中「調查權行使」章節中也陸續通過二讀條文。
- 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違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 在調查權中,也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文件。如果拒絕、拖延、隱匿,得經立院決議處1萬元至10萬元罰鍰。

5/21國會二讀重點條文。 (圖表製作者:陳柏燕)
立法院朝野於5月21日續戰國會改革法案,院會一整天進行馬拉松表決大戰,晚間「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表決立院調查權相關條文,立院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法人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新台幣10萬元罰鍰。
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共推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其中「調查權行使」章節中也陸續通過二讀條文。根據二讀條文規定,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的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二讀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若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二讀條文也明定,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調查權相關條文先行二讀表決,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責任編輯:陳柏燕
※本文由《聯合新聞網》授權刊載,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聯合新聞網
聯合新聞網 (udn.com)於 2000 年成立,以成為中文市場頂尖全面內容服務提供者為目標。透過優質內容、資源整合、客製服務及市場開發,提供更多元及全面的資訊服務解決方案。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廣告
廣告
熱門快訊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