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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會門票搶不過黃牛⋯日本不比手速、靠運氣的「抽選制」,台灣行得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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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會門票搶不過黃牛⋯日本不比手速、靠運氣的「抽選制」,台灣行得通嗎?

演唱會門票搶不過黃牛⋯日本不比手速、靠運氣的「抽選制」,台灣行得通嗎?
日韓熱門演唱會,會透過「實名制」避免黃牛票。日本更有「官方後援會抽票制」,讓加入官方會員的粉絲登記抽票,不用和人比搶票手速。 (來源:Dreamstime)
撰文者:周逸濱、李雯婷
摘要

1.目前台灣可以管制黃牛的法律依據,是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該法制定的時空背景是1991年,迄今已逾30年未修正。

2.今年4月文化部推出了新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草案預計對付「加價轉售」與「不當搶票」的2種黃牛。

3.韓國女團TWICE在日、韓2國舉辦演唱會時,皆透過「實名制」避免黃牛票。文化部強調「支持並鼓勵實名制」,但認為台灣立法強制實名制有難度。

隨著疫情趨緩,大家參與娛樂活動的意願大幅提高,熱門演唱會往往吸引數萬人共襄盛舉。然而,也有許多粉絲因為黃牛的關係搶不到票,熱門席位的票價甚至被喊到天價;不只讓粉絲們叫苦連天,更對我國娛樂產業的發展造成巨大衝擊。

對此,呼籲政府加強管制黃牛的聲浪興起,同時要求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起社會責任,效法國外採行「實名制」。那政府到底該怎麼整頓黃牛?外國大團在日、韓舉辦演唱會時,又是怎麼處理?相關作法跟目前政府最新修正草案有何差異?以下就為讀者一一分析。

現行法制並無法有效管制黃牛

目前我們可以管制黃牛的法律依據,是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只要是「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最重將處以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8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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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該法制定的時空背景是1991年,迄今已逾30年未修正;隨著科技、娛樂產業的蓬勃發展,現在的黃牛透過電腦科技大量購票並高價轉售的行為,早與30年前的環境大不相同。

且黃牛氾濫,個人是否確實「轉售圖利」,也很難蒐集相關證據,導致實務執法困難;縱使抓到黃牛了,罰鍰金額也與黃牛的獲利不成正比。綜觀法條結構與執法過程,可說規範效果有限,這也醞釀了修法草案的推動。

文化部如何推動修法草案?

今(2023)年4月6日,在經由舊版草案的公告過程中,吸取不同意見並經過幾番討論後,文化部推出了新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本草案(註一)預計對付2種黃牛:

● 第一種:加價轉售的黃牛

法條是這樣說的「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處每張票面金額之10倍至5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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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版草案當中,這種是「加價轉售的黃牛」。新版草案固然加重了處罰額度,但仍有許多疑慮。

首先,這可能會把收取代購費、服務費的人當作黃牛。因為草案理由明確指出:購票時的手續費、寄送票券的郵寄費等必要成本,均應納入販售金額計算;也就是說,縱使我們以票面金額購入,想讓買家負擔郵寄費後賣出,如這時候的買家支付賣家的錢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就有可能違反本項規定,但這顯然不符合交易常態!

其次,目前的規定並未加上官方讓票平台的配套措施,可能會讓許多人不小心違反本項規定;日後須多加宣導,否則將可能衍生不少爭議。

最後,草案把取締黃牛的責任交由地方政府。然而,要罰黃牛的地方政府到底是哪一個地方政府?是藝文活動舉行地?民眾檢舉地?黃牛售票地?或是全台地方政府均有權執行?相關規定應再有更明確的說明──尤其透過網路交易之際,管轄的認定會更有疑慮。

● 第二種:不當搶票的黃牛

法條是這樣說的:「以虛偽資料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及其相關設備購票,致損害購票公平性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以下罰金 。」

面對第二種「不當搶票的黃牛」。修法草案的理由說:現在的票券大多是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黃牛常利用蒐集他人身分證號、假帳號或外掛程式,大量購買票券。這樣以外力增加購票速度,規避售票規則,已侵害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的機會,但是這些行為欠缺對應的處罰,因而增訂相關規定,以達嚇阻黃牛的效果。

此種立法方式看似嚴格,規範要件卻有些難以認定,例如什麼行為會被認為是「不正方式」,可能就有討論空間;執行上也會考驗主管機關的執法能量。

韓國女團TWICE如何在韓國與日本,推行售票「實名制」?

韓國女團TWICE,在日、韓2國舉辦演唱會時,皆透過「實名制」避免黃牛票。實名制簡單說就是從「購票、取票到入場」的階段,均須驗證身分。

在推行實名制的路上,需多加仰賴演出者、主辦單位及粉絲相互間的宣導(例如檢查資料正確性、演唱會攜帶證件)及嚴格落實,因為人都是痛過就永遠記得了。

● 看看在韓國辦演唱會的例子

一言以蔽之,主要以「統一票價」,搭配「購票、取票到入場」3階段的實名制。

  1. 全場統一票價:TWICE 2023年「READY TO BE」演唱會,在韓國門票售價為15萬4000韓元/人,約新台幣3500元/人。
  2. 購票實名制:購票前,須加入售票平台YES24(類似台灣的拓元售票)會員,經過實名制驗證──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電話號碼等。開放購票時,加入付費TWICE FANCLUB者,才能優先購票,一般會員次之。同時,主辦單位也嚴格限制粉絲購買的門票張數(例如一個帳號限購2張,同行者亦須實名認證)。
  3. 取票實名制:演唱會現場取票後才能入場。在取票階段,我們需要出示購票頁面及身分證件,供工作人員核對購票資料,並確認證件照片與取票人長相無太大差異後才能取票(依據眾多粉絲的經驗,韓國的工作人員看得很仔細,千萬不能抱持僥倖的心態)。
  4. 入場實名制:成功取票後,入場時工作人員除了檢視票券外,仍有可能要求我們再次出示證件,以確認是否為本人購票。

以上實名制的各階段,若有任一階段未通過驗證的話,主辦單位將嚴格禁止入場,並無通融的餘地(註二)。由於韓國嚴格採行實名制且限制購票張數,黃牛難以猖獗;又因韓國的門票統一票價且可以取消購買,讓韓國民眾參與娛樂活動之際,不會受到太多限制。

● 如何在日本辦演唱會?

日本除了也有實施統一票價之外,相較韓國還有以下特色:

  1. 採行「抽選制」,並限制可抽選的張數:此時,通常會依照會員不同等級(例如有無加入FANCLUB),區分不同抽選時間;等級越高的會員,會有較多抽選的機會,但抽選張數仍有限制(如一場演唱會限4張,詳見註三)。
  2. 取票、入場實名制:觀眾在開演前3天,才知道自己的座位,並取得入場的QR CODE;到了演唱會現場,並核對購票資料及證件後,再刷QR CODE入場。
  3. 搭建官方讓票平台:門票確定中選後,即不開放退票。若有取消需求者,僅能透過官方讓票平台將門票轉讓他人,使票券轉讓的價格受到限制。同樣的,若未抽中票或者錯過抽選時間,須關注官方讓票平台,向其他有意願出售門票的人購買。
  4. 臉部辨識(顏認證):此為2016年,日本男團Arashi為了防堵黃牛推出的制度。本制度要求抽選者上傳自己多角度的照片,並在演唱會現場以機器進行確認。顏認證建置的成本不低,目前仍不普遍,但被認為可有效的遏止黃牛。在科技發達的現代,臉部辨識已十分快速、不容易出錯,之後不排除會在日本擴大適用,以減少人力確認身分的繁瑣程序。

日本的演唱會採抽選制,不用和別人比搶票手速,對於生活忙碌的上班族是很大的優點。但因為可能面臨票券落選的結果,所以粉絲多會選擇花錢加入FANCLUB,以獲得較多次的抽選機會。這樣的作法,雖然不能選擇座位,卻有效保護了每個人參與演唱會的權利(當然演出場次太熱門,還是有可能抽不到票)。

筆者認為,雖然日本成功採取抽選制,並建置官方讓票平台,但這樣的成功除了法律介入外,仍然仰賴民眾養成對應的消費習慣,才能有效執行。現階段的台灣,若採取日本制度,與現行作法差異過大,可能會引起不小反彈,執行難度極高。

相對而言,台灣也許能參考韓國的實名制,即在購票、取票及入場時均進行身分驗證。

在韓國推行實名制初期雖也曾引起了爭議,但隨著時間推移,在該國已逐漸被接受,甚至成為了習慣。讓其他演出者的粉絲,也開始呼籲不同業者,應共同負起相應的社會責任,彼此學習採行實名制。

簡單來說,這要靠粉絲、演出者、相關業者及政府的同心努力,才能確立實名制的方向。

為何我國政府想推動實名制,主辦單位仍採取保留立場?

回到台灣,有立委認為即應仿效日本、韓國採取演唱會實名制,文化部對此也強調「始終支持並鼓勵實名制」。然而,經有業者擔心實名制會大幅增加成本,還有民眾入場時的抱怨,也讓文化部評估後,認為目前仍不適合立法強制實名制,僅朝「限制黃牛售票」的方向進行 。

以筆者觀點來看,實名制除了業者意願、民眾抗拒外,仍需思考是否所有的藝文活動均有採行行實名制的必要?手段上即須符合比例原則,也就是考量是否有所必要。

此外,實名制更伴隨隱私權、資安管理及其他配套措施等問題。因此,現階段要求台灣立法者推動實名制,確實有一定難度。

目前較能馬上期待的是:鼓勵或輔導演出者、主辦單位、售票平台在舉辦達到一定規模的活動時,自主採取實名制,並盡可能建立一個安全的實名制系統,妥善保護個資。

而粉絲們也必須清楚了解,其雖在購票上獲得一定的權利,但仍有配合相關流程的義務,避免之後有不必要的糾紛產生。

黃牛問題已存在多年,文化部現推出修法草案,讓社會大眾能正視黃牛問題,值得肯定。而縱使要推廣實名制,要搭配什麼配套措施、政府應扮演監督者、協助者或輔導者,這都需要仔細充分討論,以兼顧產業及民眾的利益與意願,才能圓滿經營、維護一個友善的娛樂環境。

註一:2023年4月6日行政院通過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第10條之1規定(節錄):「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處每張票面金額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註二:此外,韓國女歌手IU所屬公司也表示:若發現購票人有黃牛的行為,將取消其門票。同時,其也推出了民眾的「檢舉制度」──若經公司確認檢舉屬實,檢舉成功者可以獲得演唱會門票一張(仍須實名制)及周邊商品一份。以上措施,就是社會大眾與企業間,自力透過契約約定的方式來落實黃牛的防範。

註三:例如:TWICE在日本有2個FANCLUB,一個為年費制,另一個為月費制,若二者兼具的話則稱為W會員。抽票階段分為:一、W 會員;二、年費會員;三、月費會員;四、售票平台會員。簡單的說,今天如果我今天具備 W 會員的身分的話,就可以在第一階段登記抽選,如果未能抽中,還能登記第二、第三階段的抽選,如果在前3個階段都沒有抽中的話,還可以和一般未加入FANCLUB的會員一同在第四階段抽選。

作者簡介

周逸濱。擅長將智財(IP)的管理、授權及維權,結合營運模式與產業特性,導入到文創、娛樂、新創、電商、媒體行銷及上市櫃企業,滿足客戶實際需求。粉絲團:威律法律事務所

李雯婷。威律法律事務所律師,文創娛樂產業初心者。


責任編輯:倪旻勤
核稿編輯:陳瑋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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