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朋友曾問我,他沒有不動產,存款也不多,最掛心的是工作一輩子累積下來、預計退休後使用的退休金。

除了用這筆錢維持晚年生活,他也希望,若退休金沒有用完,可以留給自己真正重視的人。於是,他問了一個許多人都關心的問題:「我的退休金,可以用遺囑指定由特定的人領取嗎?」

回答這個問題前,必須先區分「勞工退休金」與「勞保老年給付」。兩者雖然都與退休生活有關,卻是不同制度,死亡後的請領方式也不相同。

勞工退休金又可分為勞退舊制與勞退新制。軍公教退撫、農民退休儲金及其他制度則另有規定,仍須依個案確認適用法律。

勞退舊制:領到手後,可納入遺產規劃

勞退舊制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由雇主依勞工年資及退休時的平均工資計算,採一次給付。

勞工退休並取得這筆退休金後,款項便與一般存款相同,可以透過遺囑安排由誰繼承或受遺贈,但仍須遵守民法特留分等規定。

若勞工尚未辦理退休便死亡,則須進一步確認他在死亡前是否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的自請退休條件。

依勞動部2025年9月19日函釋,勞工一旦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即已取得終止勞動契約及請求給付退休金的權利。即使尚未提出退休申請便死亡,退休金給付請求權仍可由繼承人繼承,再向雇主請求給付。

若死亡時尚未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則不能直接認定已取得舊制退休金請求權。能否取得其他給付,仍須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團體協約或其他適用規定判斷。

勞退新制:可用遺囑指定請領人

勞退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雇主每月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存入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勞工年滿60歲後,提繳年資滿15年以上,可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未滿15年者,則請領一次退休金。

如果勞工尚未請領退休金便死亡,或已開始領取月退休金、但個人專戶仍有餘額,該怎麼處理?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規定: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或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換句話說,勞工可在生前預立遺囑,指定由特定的人請領個人退休金專戶中的退休金。

勞保局也明確說明,遺囑指定請領人可以是法定順位遺屬以外的人。若沒有透過遺囑指定,則依下列順序由遺屬請領: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遺囑文字可以清楚載明:「本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之退休金,指定由○○○請領。」並寫明指定請領人的姓名及可供辨識身分的資料,降低日後對遺囑內容產生爭議的風險。

若遺囑指定法定順位以外的人請領,仍可能受到民法特留分規定影響。依勞保局申請文件說明,如果因特留分而有數名請領人,原則上須共同具領。(勞保局說明

勞保死亡給付:不能自由指定給任何人

實務上,有些人在辦理相關給付時,會聽到承辦人員表示:「勞保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不能用遺囑指定,只能由符合法定條件的遺屬申請。」

原因在於,這些款項與勞工退休金的性質不同。

《勞工保險條例》所定的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屬於社會保險給付。制度目的在於,當被保險人死亡,造成家庭收入中斷時,保障符合條件的遺屬及實際支出殯葬費用的人。

這些給付並非單純將死者原有的財產分給繼承人,也不當然屬於遺產。因此,受領人須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的資格、條件及順位認定,不能由被保險人自由透過遺囑指定。

而且,「符合請領條件的遺屬」不完全等同《民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例如,部分順位的遺屬還須符合年齡、身心障礙、受扶養或謀生能力等條件,實際資格應依個案判斷。

寫遺囑前,先分清楚是哪一筆錢

規劃退休金時,第一步不是急著在遺囑上寫下某個人的名字,而是先確認自己擁有的是哪一種權利:

  • 已經領到手的退休金或存款,可納入一般遺產規劃。
  • 勞退新制個人專戶的退休金,可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
  • 勞退舊制退休金,須確認勞工是否已符合退休條件、取得退休金請求權。
  • 勞保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須依法定資格與順位請領,不能任意指定。

若有非常重視的人,希望將財產留給對方,除了房屋與存款,也別忘了盤點退休金、保險給付及其他可能留下的權利。先釐清每筆款項的法律性質,再設計遺囑內容,才能讓規劃真正發揮作用。

*本文獲「恩典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我的退休金可以遺囑指定繼承嗎?

責任編輯:徐惠琬

核稿編輯:倪旻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