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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留遺產給兄弟姊妹有望成真?法務部擬刪特留分規定

不想留遺產給兄弟姊妹有望成真?法務部擬刪特留分規定
法務部預告「民法修正草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增訂相關配套。 (來源:Dreamstime/典匠影像)
撰文者:中央社
中央社 2026/06/03
摘要
  1. 民法擬修正,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讓長輩能更自由的安排遺產分配。
  2. 若兄弟姊妹生前仰賴死者扶養,死後若生活困難,仍可向法院申請分得遺產。
  3. 若繼承人曾長期照顧或貢獻財產,修法後可將這些貢獻折算為遺產加給自己。

法務部2日晚表示,預告民法修正草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增訂相關配套,避免僅刪除此特留分而造成個案適用結果不公平。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表示,社會高度關切的「兄弟姊妹特留分」議題,除了委請身分法學者完成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的研究案外,並廣泛蒐集日本、德國、韓國及瑞士等外國立法例,同時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密集召開7次研修會議討論,現在擬具「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2日預告修正。

草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並為避免僅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而造成個案適用結果的不公平,因此修正現行遺產酌給規定,並增訂具有促進繼承人間實質公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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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總說明提及,為符合遺產酌給制度是死後扶養的概念,明定得請求酌給遺產之人,限於因被繼承人死亡致生活陷於困難者的必要,並明定酌給遺產的額度、方法及消滅時效等。

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符合現代家庭生活形態,並尊重遺囑自由,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修正條文第1223條)

二、為使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生活陷於困難,且依遺囑未自遺產有所得或所得顯不相當者,得請求酌給遺產,修正得請求酌給遺產之請求權人;並修正請求酌給遺產之程序,以及增訂法院裁判之衡酌因素暨時效規定。(修正條文第11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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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規定,就其對於被繼承人之特別貢獻給予合理之評價,不僅可增加照顧高齡者之誘因,亦可兼顧各繼承人間之公平。明定繼承人中有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或為財產上給付、對於被繼承人為療養看護,或依其他方法就被繼承人財產之維持或增加,為特別之貢獻者,該特別貢獻之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加入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修正條文第1173條之1)

四、為促進遺產儘速分割,以利經濟發展及財產運用,並降低對司法實務之衝擊,增訂歸扣及特別貢獻規定之適用期限;並一併修正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期間為5年。(修正條文第1173條之2、第1165條)

法務部表示,盼能透過推動本草案的立法,達成「尊重遺囑自由」、「促進實質公平」及「保障弱勢手足」目標,使繼承法制切合現代社會實際需求,並更臻完善。

責任編輯:倪旻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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