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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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汙染後勁溪案,日前遭檢方起訴。這案件仍在司法審理中,不宜評論,倒是起訴書中有一段:「……依循以營利為主的企業文化,才導致有毒廢水任意排放。」我認為是難得的洞見。
我對這「洞見」的理解,是有一段心路歷程的。十餘年前的《商業周刊》,時常被告誹謗,從記者一路告到發行人,因此我也被迫進出法院。雖然最後法官總是理解到雜誌內部分工,知道記者的工作發行人並不知情,因而得以免責,但當時的我仍深感無奈,覺得自己被惡意濫訟,成為社會亂象的受害者之一。
直到有一天,我突然想明白,記者的作為,我即使不知情,仍然有責任,別人把我一併告進去,並非濫訟。其中關鍵,正在「企業文化」這四個字。
一個人在組織中的作為,必然受環境影響。環境中有諸多因素,像是培訓制度、獎懲規章、作業流程、人才進用、行為準則……都影響到所有人在面臨選擇時的決定,而其中最重要的,當然是企業價值,統稱之為企業文化。對企業文化影響最大的人,當然是經營者。所以由經營者概括承受企業員工的一切作為,這見解雖然不適用於法律追究,卻是自我要求上應該做到的。
日月光案起訴書上所提到的「以營利為主」的企業文化,其實正是現今多數企業的真實寫照。如果「以營利為主」確是肇禍源頭,我可以大膽的說,台灣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企業,都行走於地雷陣中,隨時可能引爆。
我這麼說,可能很多經營者不服氣,因為多數企業的員工手冊、網站、牆上,都掛著陳義頗高的價值訴求(包括日月光及大統在內)。但在日常企業活動中,在會議桌上、在事件發生時、在員工表揚大會上,老闆們掛在嘴上的,員工們看在眼裡的,到底是什麼?是營業額、是獲利率、是打敗競爭對手?還是不惜代價做對的事?這才是真的。
最近華頓商學院教授亞當.格蘭特出版了一本書《給予》(Give and Take),把職場中人分為給予者、索取者和互利者三類,結果發現成就金字塔頂端的人,竟然多數是給予者。
我直覺的觀察,如果把企業文化分成這三類,可能占最大比例的仍是「索取者」,相對更成功的企業應以「互利者」為多,至於真正的「給予者」,在企業中應屬鳳毛麟角。因為人的集體行為的境界和標準,仍遠低於單獨個體。這正是為什麼,屹立不搖的企業越來越少見。
在嚴格的定義下,所謂的企業價值,正在於它給予社會的,超過它從環境中索取的。未來的時代,人們對企業的期待必然越來越高,如果在上位者不以身作則、念茲在茲,從細節中冒出來的魔鬼必然防不勝防,地雷隨時會引爆。一定要戒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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