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這世界沒有興訟這件事,也就沒有律師存在的必要。事實上,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有人就有紛爭,而律師這個職業存在的前提就在於兩造的對立。這說來可悲。 美國人很習慣於打官司,台灣人現在對自我權益保護意識抬頭,上法院的機率也越來越多,興訟情況也隨之增加。我有一位法官朋友說她的經驗,有的人甚至為了爭一塊錢而打官司,甚至不斷上訴。我聽了,張大嘴巴,不知如何以對。 這期《商業周刊》封面故事,要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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