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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微軟用「一張圖」就痛電摩托羅拉,贏得1450萬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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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微軟用「一張圖」就痛電摩托羅拉,贏得1450萬美金?

為什麼微軟用「一張圖」就痛電摩托羅拉,贏得1450萬美金?
來源:nan palmero@flickr,CC BY 2.0
撰文者:周欽華
有物報告 2013/09/26

微軟除了最近買下 Nokia 的手機業務外,還有一項重大的勝利,就是在華盛頓州贏得對摩托羅拉的 FRAND 違約案。此案的前因我曾經在「關鍵勝利:摩托羅拉要40億美金,換來不到微軟一小時的營收」一文中討論過,這裡不贅述。本文的重點是在說故事的方法。

30秒背景簡介:

摩托羅拉在 2010 年對微軟說:『你必須跟我授權兩組專利(Wifi 與 H.264),每一組要價產品售價的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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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說:『什麼!那我一台 XBox $200美金,不是等於要付給你$4.5 x 2 = $9美金!太多了吧?』

摩托羅拉說:『我告你。』

微軟說:『等等,你的兩組專利都是標準關鍵專利(SEP),有義務以公平、非歧視性(FRAND)的價格授權。你的開價不符合 FRAND!我反告你違約!』

法官決定價格,陪審團決定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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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交到了華盛頓州法院 Robart 法官的手裡。Robart 法官說:『摩托羅拉是否違反 FRAND 義務,取決於這兩組專利的 FRAND 價格是多少。如果摩托羅拉的開價超過合理價太多,才叫很離譜(bad faith)。待我掐指算來。』

於是 Robart 法官用290頁的判決書分析了雙方的說法,最後判定符合 FRAND 的價格應該是:

  • H.264 專利:每台 XBox 微軟應支付 0.00555 ~0.16389 美金

  • Wifi 專利:每台 XBox 微軟應支付 0.008~0.195 美金

各位注意到法官提供了一個價格區間,這是考量到談判的人通常會討價還價,開高還低;所以只要授權價落在這個區間內都算可接受。

法官判定的數字跟摩托羅拉的開價($4.5)差距非常巨大。不過,Robart 法官並沒有馬上判定摩托羅拉違約,因為判定違約與否是陪審團的工作。

所以法官把案子交給陪審團,請陪審團對照(1)法官判定的數字,與(2)摩托羅拉在2010年的開價,決定摩托羅拉是否違反了 FRAND 的義務。

微軟律師發揮的好機會

如果各位是微軟的訴訟律師,此時必定愜意之極,因為案子已經贏了99%。接下來只要在陪審團面前,大聲疾呼:『合理的授權金最高才$0.16389美金,摩托羅拉居然開價達到$4.5美金!摩托羅拉壞透了!完全無視 FRAND 的義務!違約鐵證如山!』就可以勝訴了。

身為一個優秀的訴訟律師,該如何戲劇化的強調這巨大的差距呢?微軟律師用了兩種手法:

1. 圖示法

一張圖片勝過千言萬語。微軟律師做的這張圖,左邊是摩托羅拉的開價,右邊是法官判定的合理價。

圖片來源:FOSS Patents

是不是很有心機呢?微軟律師不但特意用鈔票來拉大對比的效果,右邊上下的錢幣還刻意左右相對,讓畫面更活潑。而且摩托羅拉還不能抗議有誤導之嫌,因為微軟一定是用正確的比例去放紙抄跟銅板的尺寸。

2. 生活場景對比法

針對陪審團大多是西雅圖地區的中產階級,微軟律師用車子、房子的價格來對比出摩托羅拉的不合理:

「任何正常的陪審團都不可能認為一台標準的福特 Taurus 轎車開價$5,400萬美金合理,或一間西雅圖區正常的三房房子開價$8億美金合理 — 而這開價超過合理價格的倍數跟摩托羅拉當時為 H.264 專利的開價超過 FRAND 價格的倍數相同。」

“No reasonable juror could find a sticker price of $54 million for a standard Ford Taurus commercially reasonable, or a real estate listing of $800 million for an ordinary 3-bedroom house in Seattle commercially reasonable—and those demands exceed the true value of those goods by the same factor as Motorola’s H.264 demand did the actual [F]RAND royalty."

後面註腳中再補一槍:

「一台福特 Taurus 的市價約$26,700美金。西雅圖房價中位數約$40萬美金。」

講到這個地步,摩托羅拉已經很難自圓其說了。

摩托羅拉主要的抗辯理由是:『哎呀,$4.5 美金只是開價而已啦,目的是讓微軟還價。你看賣房子不也一樣,賣家開得高,買家出得低,最後大家在中間達成妥協嗎?』

但微軟舉的例子實在太有說服力了:『一棟市值$40萬的房子開價$8億,這叫正常的討價還價嗎?這叫不想談。如果這不是勒索,什麼是勒索?』

事實上摩托羅拉的目的是逼迫微軟拿 non-SEP 來交互授權,但這是不被允許的 — SEP 的 FRAND 義務是獨立的;若對方不願意,拿 SEP 換取 non-SEP 是一種反競爭的濫用。

陪審團臥虎藏龍

最後結果不出所料,陪審團判定摩托羅拉違約,判給微軟1,450萬美金。金額雖不高,卻坐實了摩托羅拉「自始無意遵守」FRAND 的污名,這對之後摩托羅拉(Google)面對歐盟、美國司法部的調查都會有影響。

而這次的陪審團也是臥虎藏龍,很難隨便被摩托羅拉呼嚨。陪審團的領班(foreman)– 就是法庭電影中代表陪審團站起來宣讀判決的人 — 是華盛頓大學基因學教授 Mary-Claire King,在基因學界赫赫有名。她20幾歲發現人類與黑猩猩的基因有99%相同,登上時代雜誌封面,也是她發現乳癌基因 BRCA1 與 BRCA2。以她為主角的傳記電影「Decoding Annie Parker」將由海倫杭特主演。

BRCA 基因最近很紅,因為是六月時美國最高法院探討「基因可否專利」的 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v. Myriad 一案的主角,也是後來安潔莉娜裘莉決定預防性切除乳房的主要考量(案外案是有人謠傳這是乳癌基因檢測公司 Myriad 的公關運作,安潔莉娜裘莉並未真的切除乳房)。

總之,Mary-Claire King 教授智力超群,對專利應該也相當熟悉,加入陪審團毫無疑問提高了判決的權威性。這某部分彰顯了陪審團制度的優點;相對於只有法官的判決過程,陪審團比較沒有關說或是視野狹隘的問題。(當然陪審團也有很多缺點)

訴訟就是說服,說服就是說故事

上述微軟的勝利發生在微軟併購 Nokia 手機業務之前。在購併之後摩托羅拉(Google)恐怕更沒有訴訟的著力點,因為 Nokia 轉讓給微軟一批授權協議,其中就包括了跟摩托羅拉的協議。

Nokia 轉讓了跟摩托羅拉協議的權利給微軟。圖片來源:微軟

「新微軟」的 Lumia 手機前途未卜,但至少在技術授權上,微軟是淨收入者,三星、宏達電、摩托羅拉,甚至鴻海、廣達、仁寶等都是淨支出者。這其實不意外,智慧型手機很多技術的確是站在微軟與 Nokia 的肩膀上發展出來的。

從個人競爭力上談,不論是微軟的法律團隊或是 Lumia 產品開發團隊,最終都在努力說服 — 說服法官、陪審團或消費者。行銷、募資、訴訟等本質上都是一種說服,一種說故事,讓聽者能夠切身體會事情對自己的意義,從而做出符合當事人利益的行為。我寫文章很大一部分也在鍛鍊自己的說服力,努力用生動的方式解釋想法。本案微軟的律師把握了機會,輕鬆的 KO 摩托羅拉,說服了陪審團。

參考資料:FOSS Patents

作者簡介_有物報告

有物報告取名自「言之有物」,是一個內容深、觀點多、有時帶點幽默的網路媒體。我們聚集了科技業的業內人士,從專業的角度探討科技業有興趣的議題,包括國際合作、新科技、領袖、商業策略、遊戲、動畫、法律、職場生活、以及創業等。有時這裡的讀者留言比原文更精采,是令作者們又高興又不好意思的特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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