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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陞起訴番外篇》一張表,看見台灣半吊子的個資法!

翻攝自台北地檢署新聞稿
台北地檢署在1月24日年關前夕,起訴了樂陞董事長許金龍,並求處30年重刑,隨即發布新聞稿,將許金龍不法所得過程及金額,做了一個非常詳盡的表格。就在各界對檢察機關效率稱慶時,卻在新聞稿末了前,犯了一個《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的錯誤。
為符合個資法規範,全篇10頁左右的起訴新聞稿,被告人皆未以全名揭露,改以許○龍、李○衡、謝○波、潘○洲、鄭○基、楊○智稱之,但就在全文結束前第8頁的表格內文中,不知為何緣故,將「許金龍」的全名寫出,雖文中未指名表頭的「許○龍」,就是表中問字的「許金龍」,但明眼人兩相一對照,很難不發現,檢察官指的應是同一人。
2014年起,政府為因應個資法施行,地檢署的起訴書,已不公開被告姓名、年紀、地址等,改以符號○○○代替。這種「表面工夫」的半弔子做法,在執行時,就已經引發不少爭論,想不到在樂陞起訴書中,真的露了餡。這「偶然」的錯誤,不論是個人疏忽,還是骨子裡對個資法不認同,應該只有執筆檢察官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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