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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案判太輕?應該開放人民參與審判!

報載陸軍542旅下士洪仲丘疑遭凌虐致死案於上周宣判,十八名被告中,五人獲判無罪,其餘十三人則獲輕判。
此等輕判結果,已讓洪家家屬感到十分失望,表示將上訴到底。一時之間,輿論也為之譁然,各式各樣大罵判決不符合民意、恐龍法官沒良心之聲,再度不絕於耳。網路上鄉民們大肆將審理法官「起底」,而去年號召民眾上街頭討真相的公民1985行動聯盟,則表示不排除白衫軍再起。
洪案所牽涉的層面甚廣,除了一道台灣民眾長久以來對於軍中高壓管教的不滿、軍事審判制度的缺失之外,在同情洪家家屬的心情、與一條年輕寶貴的性命白白葬送的氣憤當中,亦有部落客以「洪案黑鍋法官背」,提出了民眾對於自由心證的誤解與輿論審判的錯誤,值得深思。
自由心證
以嚴格的法律語言來說,自由心證,其實是訴訟法上將有關如何評價證據的證據價值(也就是證據力),交由法官依其心證自由判斷的原則。
而用比較白話的方式來說,是指在案件上(不管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由法官檢視在法庭上呈現在他面前的證據,依據他的法律專業訓練,自由衡量判斷該證據能不能用、能不能證明某事實是否發生、是怎麼樣發生等,以確定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但「自由心證」並不是讓法官毫無範圍的胡亂判斷證據,而是有受限制。法官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要件篩選證據,且一一嚴格地進行證明程序後,才有自由評價的權限,依據該等證據、判斷事實。
於理想上,我們總是希望,法官能夠不受到於外界的任何影響,能盡量給當事人帶來正確而公平的論斷-不僅是為了個案的公平正義,而是希望在每個案件上,法官都能夠持平公正的「認事用法」。所以我們保障了法官的「獨立審判」,也希望「自由心證」能確實合於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立基於法官的獨立判斷:
《憲法》
第80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以上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的規定,正是對於自由心證的限制。)
判決需要反映民意嗎?
從另一個極端的角度來說,民意可以決定個案中當事人的生死嗎?試想,如果就個案中的被告,民意「皆曰殺」,而法官為了趨從民意,無須考量被告的人權和涉案的輕重等,即作出符合大眾輿論的判決,無異是將你我陷入「民意」的恐慌之中。
因為,所謂泛稱的「民意」,往往也不過是經由媒體的斷章取義,或人們的口耳相傳,而對於案件事實有片段、間接,甚至是錯誤的理解。只要有人涉嫌犯案-請注意,是「涉嫌」而已,事實即有可能就化為「民意」,如洪水般的湧向法官,法官宥於壓力,早已不論證據具備與否,為迎合大眾口味,而遽下重刑判斷了,遑論「民意」向來是容易被操弄的?
洪案和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人民參與審判
不過,正是因為極端的自由心證,除了法官的法律專業知識外,完全受限於法官個人的經驗、對案件或當事人的主觀好惡等等,因而出現背離社會經驗的判決(例如引發白玫瑰運動的女童性侵案),時有所聞,甚至還成為少數貪污收賄的不肖法官,做出不當或違法判決的最佳避風港,一直以來惹人詬病。
人民參與審判,在英美法系上,向來是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的一環。也就是說,將漫無邊際的民意「程序化」,導入具體案件,讓人民參與審判,對於法官對於所審理的案件,同樣以中立第三人立場,直接接觸事實、對於事實表達意見,以補充或導正法官因自由心證,而可能存在的個人主觀、偏見或社會經驗的不足,甚至或是就個案為法官抵制來自體制內外的壓力、與不法誘惑,讓結果更能呈現為一個因應人民需要、同時更為正確、更符合法律規定目的的判決。
洪案的法官為什麼輕判?判決書到本文截稿之前,尚未出爐,單以判決主文判斷,不能確定。不過,從洪家姊姊洪慈庸小姐的聲明當中,提到了「國防部法律事務司的起訴書限制了普通法院以及檢察官的發揮」,和法官對於事實評價的看法,讓我們約略猜測三位法官的心證:「呈現在我面前的,就是僅止於此的證據,由此所得的心證,做出如此的判斷」,因而產生了輕判結果,而(有意?無意?)忽略軍中一直以來經常性的不當管教,實乃「結構性共犯」問題。
因此,如果人民能夠參與審判,或許民眾更敢於做出考量,今日的判決,或許會有不同的結果,這也是洪案除了軍審法院制度之外,另一個訴訟制度上應該立即改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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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一個法律人,以不那麼法律的角度,說著當下形形色色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