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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 時事分析

律師成立的偷情網站,為什麼不構成「教唆」通姦罪?

撰文者:柯宜姍
非法之境 2013.12.11

*注意:本篇文章並非鼓勵,亦無教導偷情的意思*

「Life is Short. Have an Affair.」—Ashley Madison

偷情,似乎是這麼回事兒─人生苦短,及時行樂,對於另一半感到厭倦還是不滿?沒關係,到我們這邊尋找妳/你的婚外情對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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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多倫多的Noel Biderman看準了人性,而使得原本是位運動法(sports law)律師的他,在十多年前結合了美國最受歡迎的女孩和男孩名字「Ashley」及「Madison」,成立一個社交網站叫做Ashley Madison,提供尋找婚外情對象。

據稱,這樣一個游走法律與道德邊緣的交友網站,年營收已高達3000萬美元。Noel Biderman最近大張旗鼓地進軍風氣向來較為保守的亞洲,對於台灣這塊市場也不例外。

他甚至語出驚人的表示:「……之前還未在台灣開站前,已經有數十萬名台灣人試圖進入網站,加入會員。」「……台灣人的生活壓力大,如果夫妻或是情侶之間無法滿足彼此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出軌的慾望就容易上升。老實說,我看好台灣的偷情市場潛力龐大。巧合的是,我們現在的會員人數,就跟台灣總人口一樣多,有二千三百萬人。」

法外之境的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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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社交網站,當然有極大的爭議,它的存在彷彿是鼓勵或是煽動大家從事婚外情似的─特別是以台灣目前的法令來看,即使通姦罪的存廢屢有爭議,有配偶的人而與其他人發生婚外情時,仍是有通姦罪的處罰規定。

它是教唆、煽動已婚人士觸犯通姦罪嗎?刑法上處罰「教唆」他人犯罪,所謂的「教唆」,係指被教唆人本來沒有想要犯罪,因被教唆而產生了犯罪的意思,而真的去實施犯罪了。

在這個定義下,被「教唆」的對象,必須是可以特定的一個或數個人。但顯然這個網站所招收會員,係以婚外情為號召,針對不特定的對象為之。以這樣的情形來看,並不構成「教唆」通姦罪了。

而或許架設了網站,可以讓會員繳費後,透過此平台發展婚外情,那令人蠢蠢欲動的字眼:「Life is short. Have an affair」,似乎某種程度確實具有公然「煽惑」已婚民眾通姦的意思。

不過,法律「屬地」的有限性,讓刑法等相關規定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才能以台灣的法律相繩。此等網站的架設皆在國外,縱然因此平台的存在,而使得一台灣民眾click並繳費成為該站會員,進而真的犯下通姦罪行,其實根本難以用台灣法律對該網站進行訴追。

商機往往在資訊不對稱當中出現,給予得時運者見縫插針。而商機也往往在法律與道德游走邊緣當中出現,本身就是律師的Noel Biderman顯然就是箇中高手。無論法律是不是處罰偷情,無論這樣的網站是不是存在,皆不影響在人類社會當中,自古至今婚外情總是層出不窮的存在:婚姻上的相互忠實,恐怕還是需要回歸個人道德,任何法律的桎梏無論如何都難以完美了。

《刑法》

第3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4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29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153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作者簡介_柯宜姍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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