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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 時事分析

腳踏車騎上人行道,合法嗎?

腳踏車騎上人行道,合法嗎?
(來源:Photo Credit: davidreid @ Flickr CC BY SA 2.0)
撰文者:柯宜姍
非法之境 2013.03.19

在舒爽的天氣當中騎著自行車,悠遊瀏覽城市的風光,是再也愜意不過的景致。如果在這愜意當中還得注意一旁呼嘯而過的大小汽車和摩托車,似乎是危險而煞風景的事情,所以騎上人行道似乎是自然而然的做法了。

尤其最近台北市民又有了Youbike,以悠遊卡或信用卡等取車、還車的方式很便利,目前騎乘前30分鐘還有免費的優惠,真令人開心。所以大大小小、攜老扶幼,騎著自己的自行車或是Youbike這「微笑單車」,在台北市車水馬龍的街頭或在人行道上左右來去的畫面,成了台北市區的意象之一。

查看Youbike的網頁,用心良苦的政府的確擘劃了一個美麗的願景:藉由Youbike公共自行車,提升台北市的環保綠都和國際形象、帶來新的觀光價值、居住生活品質改善和市民滿意度提升、減少汽機車使用,改善空氣環境品質與交通環境、帶動自行車人潮、增加騎乘人口,讓台北市成為台灣自行車騎乘的首善之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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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有一天,我在仁愛路林蔭大道旁寬敞的人行道上緩步,正準備去訪友時,卻忽然整個人被後面一道力量猛然撞上,我差點跌倒,轉頭一看,原來是一位年約50出頭的先生騎著台自行車,不知為何往我身後直接撞上,他「哎喲」一聲,將車子一側停了下來。莫名被撞的我當然有點惱怒,低頭看了一下我的小腿。那天我穿著及膝短裙,所以小腿後側已經被這位先生撞出幾條帶血的擦痕,正想聽他要如何道歉和解釋時,他竟然一副完全沒有發生任何事情的表情,將車子一扶,往旁加速前騎,一句道歉都沒有說,讓我只能在後面大罵「喂!你這人怎麼這麼差勁,連聲道歉都不說?」這位先生不騎人行道了,猛踩踏板將車子往仁愛路馬路上頭,頭也不回的拼命前行,「肇事加速逃逸」。

自行車能不能行駛在人行道上呢?

各種車輛與行人間路權的配置,刻劃了一個地區運輸的節奏,讓車輛和行人能在彼此妥協的移動當中,能有個可以平安到達目的地的環境,所以即使不知道提供管理這層節奏配置的法律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眾大概也都知道當你行駛各種機動車時,你就應該行駛在路中間的車道上,而當你的角色轉換為行走的行人時,你就應該步行在騎樓、走廊、地下道等人行道上。

而自行車呢?依據規定,自行車是「慢車」,慢車是只能在慢車道上遵向行駛,而不能在人行道或快車道上與行人或其他機動車輛爭道,也就是說自行車其實是不能在人行道上行駛違反的話將被罰300元以上600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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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給主管機關權限,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的原則下,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可供慢車行駛(註1)。然難以執行、不痛不癢而形同具文的罰責,未能清楚規劃的自行車專用道及從未完善的交通管制設施,在主管機關認為「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於人行道有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時,似乎又沒有那麼的硬性規定自行車不能行駛人行道了

行人的路權呢?

但是,既然法律規定在人行道上騎車就是違法,為什麼又可以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這樣子不確定的概念下,又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認為可以呢?即便在人行道上設置了行駛標誌或標線,就可以直接認為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了嗎?

更何況為了鼓勵民眾多騎自行車、打造一個自行車之都,台北市政府直接將(Youbike)車架設在人行道中間,此舉豈不是直接鼓勵人們「違法」在人行道上騎自行車(車架旁有任何告訴民眾人行道上騎車是違法的標語嗎?),讓民眾走到人行道上從車架取車後,直接在人行道上騎起來,然後每天越來越多這樣的景象不斷的上演著:

對向互騎的自行車彼此相閃來去,或是夾雜在來往穿梭的行人當中,而沒有一個明確的方向或人車方向分道。自行車會忽然不發一語從行人身後竄出,或是歪歪斜斜的騎著車來去,旁邊路上行走的卻是個剛在學步的小娃娃、遠足的幼稚園小朋友們或是放學嬉鬧著跑來跑去的小學生們。在行道樹旁狹小的行人道上,行人還必須因為自行車「噹噹噹」的警鈴聲而「優先禮讓」自行車們。

就算是直接妨害行人通行,政府仍不會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對象,而最沒有聲音的行人們,我們怡然自得、安全安心的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路權呢?能不能讓只要是車輛就在車道上行駛,讓人行道就只有供行人走呢?

我忽然想起多年前在美國波士頓念書時的有趣回憶。由於我也非常喜歡騎腳踏車,留學時也購置了一台,經常在宿舍和學校之間穿梭來去。

波士頓本身也是一個biking活動十分盛行的城市,一日在學校附近騎著腳踏車在紅磚鋪成、高低不平的人行道上,被一個騎著自行車在路上、穿著制服,身上穿戴著各式自行車護具的女警攔下,嚴肅告知人行道是供行人走的,不准騎腳踏車,並開了一張警告(warning)單給我,告訴我這次不罰款僅給警告,下次應注意等等。而我多次沿著Charles River腳踏車道從校區往波士頓市區騎,全副武裝、帶著墨鏡的bikers在我左後方即要超車時,為了安全也會先說聲”I am on your left”。

或許政府自身應該明確規劃,並告訴民眾的是:人行道的路權仍應屬行人所有,請從車架取車的民眾,勿在人行道上騎車,並應強力要求騎行自行車的民眾必須穿戴基本護具在慢車道上行駛;若不得不在人行道上畫出自行車道,亦應強力執行自行車必須在車道範圍內行使,而車道更應將方向區分開來;而不是政府「誘導」人民犯錯,將車架設在人行道中間,然後告訴你「在人行道上騎車要罰錢」。

法律的明確規定,政府的明確執行權力和宣傳督導,行人和騎自行車民眾間的相互尊重,我們還是有很多路要走。

註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條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自行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以下略)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第 90-3 條            

(第2項)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作者簡介_柯宜姍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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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律人,以不那麼法律的角度,說著當下形形色色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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