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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三讀 放寬七休一、輪班間隔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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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三讀 放寬七休一、輪班間隔縮短

勞基法三讀 放寬七休一、輪班間隔縮短
院長蘇嘉全敲槌確定後,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國時報姚志平攝)
撰文者:中時/鄭舲、姚志平、中天新聞/卓宜姿、中時電子報/李函縈
中時新聞網 2018/01/10

歷經徹夜不斷電審查,爭議多時的《勞基法》修正案今天上午在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修法重點包括「鬆綁七休一,勞工最長可連續上班12天」、「輪班間隔從11小時縮短為8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從46小時上修至54小時」、「加班費核實計算」等,新修正條文自今年3月1日施行。

《勞基法》修法從昨日上午11時進入審查程序後,歷經21小時不間斷審查,期間國民黨立委輪番上台發言,表達反對勞基法修惡立場,不過最後經表決,全數條文都靠著民進黨團人數優勢通過民進黨團版本。

修法重點包括鬆綁「七休一」,明訂勞工每週一天的例假,只要經勞資雙方協商或工會同意,就可以加班,不受「七休一」限制,最長能連上12天班。在備受關注的輪班間隔部分,未來只要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是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就能將勞工的輪班間隔時間,從11小時縮短為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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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三讀條文修正去年「一例一休」的工時計算方式,將休息日上班做1給4,做5給8,改成做1算1的核實計算方式。每月加班時數上限部分,從每個月最高46小時,上修至最高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修法並將「加班換補休」法制化,亦即勞工加班後可選擇補休,而補休時數則是依加班時數計算,補休結算期限則由勞雇雙方協商。若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仍未完成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另外,修法也明定,特休假於年度終結未休完,經勞資協商後可遞延一年,下一年度或契約終結前仍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

朝野黨團在法案三讀後都集結議場中央,國民黨團高喊「勞權已死、民主之恥」,批評執政黨號稱與勞工站在一起,依靠勞工取得政權,今日卻通過這樣的勞基法。民進黨團則表示,勞基法修正後,可以達到「安全彈性、勞資雙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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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中時電子報授權,原文

放寬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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