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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 時事分析

為什麼Apple App Store可以「免用統一發票」?

為什麼Apple App Store可以「免用統一發票」?
iPhone App
撰文者:戴季全
小全評論 2011.07.07

Apple(蘋果)App Store 是小吃店嗎,為什麼可以「免用統一發票」?

這件事是從Google Android Market七天鑑賞期之爭:如果台北市政府規定賣蚵仔麵線的,要有 7 天鑑賞期開始的

有個讀者 Micah 點出了我長久以來的疑問,他在文章下方的留言版說:
針對線上購買軟體這件事情,其實爭議很大,先撇開7天鑑賞期。想一下,Apple和Google銷售App為何要遵守台灣法律?如果他們銷售伺服器是放在非台灣境內,那台灣為何有權管?如果台灣有權管,那我拿相同手機到香港出差旅遊上網買App時,那是不是瞬間購買合約要符合香港法律??

這些都是很有爭議的,為何在國外的色情網站,台灣法律就對它無法度?照這些官員想的……那Apple是否有涉及逃漏稅?因為……我買很多軟體,Apple都沒給我發票,難不成Apple是「免稅小吃店」?

這件事跟和我和 Apple 與 Google 的情感無關,和我與我的政府的期待有關。於是我打了幾個電話給熟悉稅法和網路公司運作的律師和會計師,問到兩份財政部的解釋令。

一份年代比較久遠:財政部960409台財稅第09604520730號/外國營利事業提供標準化軟體供國內購買者使用之收入認定方式:

外國營利事業直接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包括經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硬體中或壓製於光碟之拆封授權軟體(shrink wrap software)、套裝軟體(packaged software)或其他標準化軟體,銷售予國內購買者使用,各該使用者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轉售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

另外一份解釋令,是財政部1000506台財稅字第10004500190號令,大意是說:

  • 自100年4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
  • 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國內買受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報繳營業稅。基於稽徵成本及簡政便民考量,同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該勞務買受人購買之勞務,每筆給付額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


綜合兩點,意思是說,外國營利事業應該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而且應該由買的人繳稅,只是買受人額度在3,000元以下,因為稽徵成本很高,可以免繳。

先恕我想像力貧乏,一個不用繳稅的外國營利事業,為什麼會被7天鑑賞期管到?律師給我的答案是,因為該營利事業在政府管轄範圍內。所以,我跟 Amazon.com 亞馬遜書店買的東西,受不受 7 天鑑賞期的管轄?如果不受,那不受的原因是?

如果受,受得了嗎?

再恕我想像力豐富,如果國外政府也面臨同樣的詭異情況,那我們是不是應該大力發展軟體服務業出口,從某個角度來看,這跟租稅優惠的效果是一樣的。或者換個角度想,是不是國外的軟體公司會比台灣軟體公司有競爭力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這個租稅優惠。那是不是所有想做台灣軟體服務的公司,都應該搬到境外?

馬總統(我又要呼喚您了),我們真的、還是、需要一個CIO(資訊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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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季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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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季全,1978 年生,台北人,台大生機系畢業的時候,正值全球網路泡沫浪潮。2007年7月頂樓加蓋創辦網路公司Richi,2010年創辦 TechOrange.com 科技報橘,2011年Richi獲選矽谷投資聖經 Red Herring 全球創新科技 100 強。曾任職於城邦商周出版第一編輯室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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