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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 時事分析

18歲能幹啥?

18歲能幹啥?
18歲公民權推動聯盟「修憲驚傳綁架案,搶救肉票大作戰」。(風傳媒余志偉攝)
撰文者:風傳媒主筆室
風傳媒精選 2015/05/25

18歲到底能幹啥?根據中華民國法規,18歲,基本定義為「成年人」,可以考駕照(包括汽機車)、進入社會工作就要開始繳稅、當然,如果未再就學則要服兵役,連圖書影片管制都以「18禁」的標準,到了18,男人可以「合法」娶老婆,依法要擔負刑事責任。

即使如此,在台灣,18歲的「成年人」還不可謂之為「公民」,無法享有公民依憲可行使投票權。歷7次修憲,國民大會廢了、省政府廢了、閣揆同意權廢了、總統彈劾權轉移了、18歲投票權都只能是提出但討論甚少的花瓶議題,直到去年太陽花學運,朝野有共識,理應降低投票年齡門檻,但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卻東綁西拉,還好沒綁到內閣制,否則政黨三輪替之後,這個門檻大概依舊跨過無望。

國民黨為不在籍投票,要求要與18歲投票門檻「包裹送出」,從邏輯上這是不通的,18歲投票屬公民基本權利,納入68年前即制定的憲法本文,投票在憲法層次的規範只有四點:無記名、平等、直接、普通;而不在籍投票屬公民基本權利的技術規範,於選罷法修法討論即可,是憲與法不同層次的問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即訂定:「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硬要修憲為之,是要修掉「返國投票」?還是修掉境外人民的投票權?境內公民不在籍投票已有憲法法源,法律定之即可,境外人士投票如何處理選務?通訊投票如何確保互信與共識?在尚無共識前,從修憲入手豈非治絲益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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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投票是極單純的議題,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一般性意見書:「投票權規定的最低年齡限制,須有客觀和合理之標準」,何謂客觀與合理?對已經納稅盡義務的國民而言,強制納稅供養公職,卻無權投票選舉公職,就是不合理。

以身心成熟度衡量,18歲成年人可以結婚生子,而不能投票?顯然不客觀。特別在12年國教實施之後,邏輯上受完完整12年國民教育的年輕人,還不認定足以有公民的素養,豈非否定12年國教的價值?

中華民國憲法自1947年頒布迄今,已經68年,當年容或20歲投票為主流,但是,自1960年代起,各國投票年齡陸續下修,近年甚至有下修到16歲即可投票的案例,而民主國家中,維持20歲投票的鄰邦日本,也在去年通過《國民投票法》,新法實施後的四年(即2018年)投票年齡即下修至18歲,事事都要爭第一的台灣,真要落到公民參與墊底嗎?

不要再說台灣年輕人都是「媽寶」了,如果國家連最基本的一張選票都不給他們,不相信受完12年國民教育的年輕人有公共事務判別力,憑什麼要求他們不當寶?權利義務是相對相等的,阻止投票權下修到18歲的立委們,不要忘了,你的薪酬也有他們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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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風傳媒」授權轉載

作者簡介_風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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