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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榮總醫療糾紛而鞠躬致歉的兩位民代,說要當志工來贖罪。阿帕契案的涉案藝人,也說要當志工,並請求社會的原諒。更早之前,黑心食品的廠商也同樣要當志工。這種「志工救贖論」引起時事評論家們的訕笑,其實際的道德補償效果自然非常差。
不過,為什麼這麼無聊的想法,會被公關界或事主廣為接受呢?
先來看看什麼是「道德平衡」。我們如果以前接受過別人的恩惠,就該感恩回報,或是對人有所虧欠,就應該予以補償,這都是道德平衡,我們可以從中創造更多的道德價值。
這種感恩與補償不見得會從量化的角度出發,通常是種情感上的反饋,沒辦法用數字抓得準。
經常有花絮新聞提到,某人二、三十年前逃了幾元的車票(或偷了幾塊的東西),現在卻寄了上千元,甚至上萬元回來給業者。隨錢附上的信函,往往也會提及這是因為當事人「良心不安」。我們會把這種事件視為道德美談,而不只是偷竊和還錢。
這就不是什麼「原價加利息加通膨」的計算,而是透過一種激情的展現,當事人才「良心得安」。如果算得很準確,比如當年逃票15元,現在寄回34元5角,還加上計算公式,我們反而會覺得這人「不夠有sense」。你不只是欠人錢,你還有逃票的道德責任,這是很難計算的部份。
回來看「志工救贖論」,這些事主或公關公司,之所以會認為「做志工」可以救形象,是因為志工具有顯著的正面道德價值,他們想用志工這種善行「來抵掉」當事人損失的陰德值。
就像前面「準確寄錢」,這些事主和公關公司並沒有看出道德行動的細膩之處。依倫理學家洛斯的(W. D. Ross)的看法,你如果犯錯,那就應該彌補這種錯誤,相關行動會算是「補償」這種表面義務。但從事志工一類的行為,則屬「慈善」這種表面義務,是創造新的道德價值,而不是對之前錯誤的回應。
你進行慈善活動,大家會稱讚,但不做,通常不會怎樣。
而「補償」是你原本就該做的,做了可能得不到稱許,但不做會被罵。
這些事主或其公關或許看到了「慈善」的好處,就以為可以「抵掉」他們的過錯。但我們正常的道德期許,是他們該採取對應其錯誤的具體行動,而不是丟出一個空虛的「做志工」。那是兩碼子事。
要做志工,也該是低調的做,公開宣稱「以後要做志工」,就像公開宣稱「將來會捐款」,總是讓人感覺弱了幾成。而且因為出包才去當志工,根本是被「逼工」,也不算志工吧。
真正的道歉,就是只有道歉,不要橫生枝節,也不要大街打人,小巷道歉。道歉完就好好在家裡反省,等著接受法律和道德的制裁。
如果要補償,也應該和對方私下喬好再公開,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那也不該公開放話。像阿帕契案的涉案藝人表明想當志工,就被國防部第一時間吐槽打臉,不但沒有道德「補正」的效果,反而又因「逼對方接受你做志工來補償」,而多做了一件錯事。
所以,真要當什麼志工,相關法律責任完結之後,再默默的做,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就好,對大家講幹嘛?
很希望大家看到你做好事?這樣想,心就歪掉了。
幼時想當言情小說家,如今在各大學兼課當流浪教師,將來計劃騙一筆錢來開深夜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