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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換句話說」,幫你避開侵權風險!律師帶你搞懂網路創作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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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換句話說」,幫你避開侵權風險!律師帶你搞懂網路創作界線

學會「換句話說」,幫你避開侵權風險!律師帶你搞懂網路創作界線
只要「表達形式」具備原創性,就會受著作權保護,這時被他人抄襲,就會構成侵權。 (來源:Dreamstime/典匠影像)
撰文者:陳琮勛
摘要

1.思想不可以透過著作權獨占,因此著作權法不會保護「概念」,只保護「表達形式」。只要表達形式具原創性,就受著作權保護。

2.「原創性」是著作權保護的根基,著作權只保護獨立創作、未抄襲別人,且具最低程度創意的著作。

3.製作作品時要多學著「換句話說」,從和別人不同的角度切入詮釋,加入更多自己的觀點、創意、評論,並且注意圖像、音樂素材的來源。

Youtuber界近來接二連三發生抄襲事件,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超人氣說書型Youtuber「老高與小茉」頻道,被指控抄襲另一日本Youtuber影片的架構與論述。

細看老高的聲明,有許多我們容易混淆的問題,希望透過本文來釐清。至於老高是否真的有抄襲,不是這篇文章能認定的。

如果日本的原創作者,要對住在新加坡的老高提起侵害著作權的訴訟,有可能需要跨國提告;不同國家的法院,會依照自己的法律來處理管轄與法律適用問題,可能會得到不同結果,所以判決也可能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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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台灣起訴呢?假如台灣法院受理本案,會依照雙方的主張與舉證,認定哪國的《著作權法》與此案最密切。也就是說,日本法規、新加坡法、我國的法律都有可能使用。

這件事情也體現出,在網路跨國侵權案件中,權利人未必有能力幫自己跨國討回公道。我們先用台灣著作權法的概念,為大家講解。

著作權法不會保護「概念」,只保護「表達形式」

老高的聲明(現已下架)有一段寫著:「『光速不變』確實不是我發現的,『1+1=2』也絕非我的原創。」

老高用短短兩句話,就把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形式」、不保護「思想與概念」的大方向,講得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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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不可以透過著作權獨占,如果一個概念只能用單一或相當有限的表達方式呈現,那這種表達形式也不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這叫做「思想表達合併原則」。

舉例來說,兩本以三國歷史作為背景題材的商業書籍,在兩書中描述三國歷史的人名、地理名、時間、狀態相當類似。但因為三國背景史料本身是「有限的表達」,由任何人完成,都會有極相似的結果;由此可知,「敘述三國歷史的表達形式」是有限的、不可被獨占,所以不受著作權保護。

依照同樣的思路,創作者如果在呈現一個主題時,不可避免的必需使用特定的事件、角色、布局或場景,因為這些處理方式很受限,所以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個概念叫做「必要場景原則」。

例如,要講述一個西部槍戰場景,那麼兩個背對背的槍手、荒原、圍觀的群眾、倒數計時等場景,無論哪部電影都會用上相當類似的元素,那麼這些布局方式就不受著作權的保護。

但,個案要能適用「思想表達合併原則」或「必要場景原則」是相當困難的一件事。即使是相同的思想、概念,不同的創作者依照自己個性,還是能夠呈現具獨特性的表達形式。就像市面上有關星座的書那麼多,每本看起來都還是有不同的賣點。

以筆者常看的兇案類Youtube影片為例,不同創作者講述相同事件,有的影片是依照時間順序說明、有的是倒敘、有的強調動機、有的鉅細靡遺描寫犯案手法細節,各有風格。

所以,比對兩部創作相似的地方,是概念相似?表達形式相似?或是否適用「思想表達合併原則」或「必要場景原則」?都需要針對內容進一步分析才能判斷。

原創性:表現在「資料選擇」與「編排成果」

老高的聲明還講到「源」的概念,大意上是說:「論文小說都是編的,所以一定存在一個源,論文也有源,但自然科學在概念上誰敢說他是『源』」。這個源的說法,在著作權法上或許可以解釋成「原創性」。

原創性是著作權保護的根基,著作權只保護獨立創作未抄襲別人、且具最低程度創意的著作,所以甲指控乙抄襲他的著作,乙只要能證明,甲的著作也是抄襲更早之前的著作,則甲的著作不具原創性、乙就不構成抄襲。

而不同的著作類型,要求的原創性程度會有一點不同。虛構、無中生有類的創作很容易展現出原創性,但紀實類、寫實類作品,要展現原創性就不容易。所以,在比對兩個著作有沒有抄襲的過程中,需要排除不具原創性的部分,只針對具備原創性部分來比對。

而YouTube影片的資料選擇與編排,包括圖像素材、文案結構、數據資料的篩選、鋪陳、安排,只要具備原創性,就可以對「選擇與編排」享有著作權。例如,影片主題是要講昆蟲,從昆蟲的種類數量開展、講到昆蟲的超能力、再提到海裡為何沒有昆蟲;這些架構與其中引用的數據、圖片,說明昆蟲生理機制的文案安排等,都可以成為資料選擇與編排的成果。

再者,影片中的文案內容更屬於語文著作,就算內容是講一些公眾資訊,例如昆蟲生態、歷史事件、拳擊知識,只要表達形式具備原創性,還是會受著作權保護,就會成為老高說的「源」,他人抄襲,就會構成侵權。

比對兩個影片有沒有抄襲,是要比什麼?

掌握以上概念後,如果被指控者確實有接觸過原創作,就可以來比對兩個影片有沒有抄襲的問題。

  1. 先排除影片中的音樂與部分圖像素材等非創作者原創的地方。
  2. 排除文案與編排上不具原創性的部分。
  3. 針對剩下文案成果來比對。假如有近似的地方,則可能構成侵害原作的「重製權」或「改作權」。

也就是說,兩者若有近似的地方,就要看看近似部分有沒有「思想表達合併原則」或「必要場景原則」的適用,如果有的話也排除不論;如果仍成立近似,就依照下一段的判斷方式,認定是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

  • 侵害「重製權」:如果兩者文案或編排幾乎一樣,或只有一些不重要的小改動。

  • 侵害「改作權」:如果抄襲者對原作的文案或編排有所更動,更動部分加入自己的原創,但客觀上還是可以看得出是從原作衍生而來。
    (如果是將原影片的日文文案直接翻譯成中文,由於有加入翻譯者自己對文字、用語、情境的理解與創意,仍屬於對改作權的侵害。)

影片創作者如何避免侵權?

老高聲明提到:「著作權只有在原作者不允許轉載的情況下才存在,或者說才有效。」這句話如果是用來描述某些平台的使用者規範或是轉載機制的話,或許部分正確,但法律上卻不盡正確。

然而,在跨國侵權的情形,訴諸法律有現實上的困難,必須仰賴平台使用者規範與下架機制,甚至是市場輿論,才有辦法伸張自己的權利;此時有沒有抄襲,就是平台說了算,和閱聽大眾說了算。如果影片被照搬到一些不重視抄襲的國家,那創作者也只能自力救濟了。

法律上是否存在著作權,看起來就會非常虛無,法律所力不能及之處,在網路世界尤其如此。

話說回來,別人做過的主題,我們當然也可以做,任何創作領域都一樣。從別人的創作找靈感,去站上別人的肩膀,都是很常見的事情,如果可以學著多一點「換句話說」,從與別人不同的角度去切入詮釋主題,加入更多自己的觀點、創意、評論,並且注意圖像、音樂素材的來源,就可以避免掉許多侵權風險。

然而,有許多情形是法律上不構成侵權,但市場輿論會覺得你抄襲。例如,模仿他人風格、分鏡、笑點或是爆點,有時雖然不構成侵權,但還是會受到抄襲的指責。這時候,比的就是誰的同溫層夠厚了。畢竟,創作者雖然不需要向所有的人交代,但至少還是得向粉絲交代。

責任編輯:倪旻勤
核稿編輯:陳瑋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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