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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鄭捷殺人案引起仿效,所以就該「快讓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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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 時事分析

擔心鄭捷殺人案引起仿效,所以就該「快讓他死」?

擔心鄭捷殺人案引起仿效,所以就該「快讓他死」?
撰文者:柯宜姍
非法之境 2014.06.19

鄭捷,成了「不安」的代名詞。每天人來人往的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上,大家互動的和諧曲調,因為他的無差別殺人,而亂了節奏。

案發一個多月以來,人人草木皆兵。有自閉症男子在台北捷運上低頭玩計算機,只不過不小心碰到一旁民眾,就被認為是要攻擊別人。有乘客在捷運車廂內因癲癇發作而倒下,卻被認為是恐怖攻擊發生,引發推擠逃跑,造成有人受傷。而婦人在台鐵火車上清洗水果刀,也被認為欲揮刀砍人,其他乘客連忙報警處理。

有立法委員憂心仿效效應,在質詢司法院秘書長時,表示此案應該「速審速結」,並放話表示,將以此案的進度來決定預算審查速度,向司法院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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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實質正義的「SOP」:正當法律程序

不管是因為自己的權益被侵害,而去法院提告的民眾,或是因案成為被告,而「被迫」到法院參與程序的民眾,都希望能夠為自己爭取權益,或是「壞人能得到懲罰」,這是人人心中對於「正義」的基本要求。

而為了實現這樣的要求,一個不偏不倚、不能因為是不同的人,不同的案子而有不同的標準、正確而迅速的程序,能夠公平的適用在每一個人身上,是必要的制度。例如,法官判斷事實,不管涉案的是什麼人、是什麼樣的案子,都必須要有證據作為判斷的依據。

而依據案件的複雜程度,在相應合理的時間之內發現事實、並正確的適用法律而盡速地做出決定,同樣也是不能因人因案而有所不同。其中,如果審理的結果,將限制、甚或終生剝奪案件當事人(往往是被告)的權利時,此種程序更是應該審慎而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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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所要求的內容。經由程序的正確運用,不會因為個別的人、事、物,而恣意地、毫無標準而產生變動。這樣的決定,才能盡量達到權益的正確分配,與使「壞人」受到懲罰。就宛如產品的製作,如果有SOP,產品的品質才能達到一個控管上所要求的程度一樣,正當法律程序,在實質正義的實現上,扮演了一個重要的控管角色。

特別的「速審速結」才是硬道理嗎?

就算是擔憂鄭捷的無差別殺人事件,引發模仿效應發生,就應該特別速審速結嗎?

鄭捷所面對的最重刑罰,將是剝奪他生命的死刑,在審理程序上,應與其他同樣面臨死刑審判的被告相同,應歷經一個更為審慎而嚴謹的程序。如果因為他的案件受到社會矚目,就必須特別的「速審速結」的話,則以後各式各樣的案件,在程序上都會因為受到社會注目、輿論操控、民意左右等影響,為了「速審速結」、「快讓他死」,而發生裁判實質上的錯誤。

即使他是多麼的罪大惡極,只要他作為人,在訴訟上就應該擁有與其他人一樣的權利,受到程序上的保護,或許電影《林肯》當中,Thaddeus Stevens 對George H. Pendleton 以下所說的這段話,是個最好的註記:

「甚至是你,Pendleton,像你這個早應該因為叛國罪而被送上絞刑台的、一文不值的傢伙,在法律之前都應該被平等對待!所以,再一次,先生們,容我一再一再一再地說:我並非堅持所有事情都是平等的,但只有在法律之前,人人應該平等!」[註]

[註]:原文為:”Yet even you, Pendleton, who should have been gibbeted for treason long before today, even worthless unworthy you ought to be treated equally before the law! And so again, sir, and again and again and again I say: I do not hold with equality in all things, only with equality before the law! “ 《Lincoln》(2012)。

《憲法》

第8條第1項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作者簡介_柯宜姍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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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律人,以不那麼法律的角度,說著當下形形色色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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