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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 全球話題

大麻合法化,為什麼美國可以台灣不適合?

撰文者:柯宜姍
非法之境 2014.01.08

* 警告:本文並非鼓勵吸毒。吸毒非但觸法,亦嚴重妨礙身心健康,甚或喪命 *

無視於聯邦法律的禁令,美國科羅拉多州(Colorado State)和華盛頓州(Washington State)2012年在民眾多數決方式支持下,將吸食大麻合法化,在美國首開先例。科羅拉多州(Colorado State)更在2014年1月1日開始,成為合法銷售大麻的一州,該州的稅收與經濟效益,相信將極為可觀。

大麻:legal weed 的愛恨情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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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marijuana/cannabis),一年生草本植物,本身可做為多種用途,人類種植與使用它,已逾數千年歷史,且其在醫學上亦被廣泛的作為藥物使用。

不過,除了少數容許醫療上的使用之外,許多國家長久以來,包括台灣,都將大麻列為管制物品,也就是視大麻為「毒品」— 製造、運輸、持有、販賣和使用者,都將依情節輕重而被處罰,主要原因還是在於吸食之後,將造成知覺與感受的混亂:抑制減少、興高采烈、容易發笑、感覺超乎正常的敏銳,例如覺得甜的東西更甜、軟的東西更軟、high的事情會感到更high,讓人不知不覺依賴此種植物而上癮。

但正由於此種錯亂了精神和心理所造成的「迷幻」層面,暫時解抑了日常生活壓力,讓感知神經更為敏銳,接觸到前所未有的放鬆與愉悅,難以禁絕人類追求快感的本性。

所以許多人認為,既然大麻「讓人很high」的作用,就像一般的菸草和酒一樣是短期的,而咖啡或可樂也有上癮的症狀,還不是人類普遍使用的飲品?以美國而言,越來越多的人甚至認為,大麻沒有什麼好禁的,應該要在醫療和娛樂方面給予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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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吸食大麻可能會被判死刑的中國,更聰明的搭上這股「大麻合法化」風潮,大量的申請大麻有關的專利。2014彷彿成為一個大麻合法化的熱議年。

大麻可以合法化嗎?

我們可以透過公民投票的方式,甚或動員多數立法委員投票的方式,修法通過讓「毒品」合法化嗎?

首先,對於某些天然或化合的東西,列為「毒品」而加以管制,政策上的思考無非是出於難以掌控的「外部性」:首先是毒品不同程度的上癮症狀,人類是否可以以意志力控制,而毒品上癮,對於人體可能造成永難回復的身體傷害或生命喪失,和醫療上大量不必要支出之外,使用者的家庭也經常因此支離破碎。

其次是經濟與國家統治的問題。越容易上癮的東西,越有暴利可圖,而此種造成「富可敵國」的產業,將威脅社會穩定,甚而控制國家政權。典型極端的例子,即是眾所皆知中國清朝道光年間的鴉片盛行,甚至因此交雜政治、社會、外交、經濟等問題,而引發戰爭。

對於越會造成上述嚴重危害的毒品,越應該嚴加禁制。即使多數民意認為可以放行,筆者認為政府亦不應該開放。一個理性成熟的公民社會,多數民眾皆能了解此種毒品嚴重的「外部性」,將可能害及己身,就此而言,即使開放投票,民意的反應應該也會展現為「嚴格禁止」。

台灣法律規定,像是古柯鹼、海洛因、鴉片等等,都被列為最為危險之「第一級」管制毒品,而由法律嚴格規定禁止。

但若此種「毒品」,危害程度不確定,上癮的症狀也不是太嚴重,我們可以投票,把它視為菸、酒一般的「普通上癮」物品,而以民意將之合法化嗎?

同樣的思考模式,可以用在大麻解禁的思考上。筆者在此(難得的)採取保守的立場—台灣法律列為「第二級」管制毒品的大麻,縱使民意多數認為應該開放使用大麻,然以台灣公民社會的成熟度、尚求發展的民主政治來看,「上癮」將已經不會是單純的健康或經濟、稅收問題,而很有可能被官商間所形成寡頭大量的操縱,現階段仍不宜開放。

你的想法呢?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第2條第1項與第2項第2款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5條第2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6條第2項
以前項方法(註:即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7條第2項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8條第2項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條第2項、第4項、第7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12條第2項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3條第2項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14條第2項、第4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作者簡介_柯宜姍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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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律人,以不那麼法律的角度,說著當下形形色色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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