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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嘴,數年來成了一個新興的行業。他們來自各行各業,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的在各談話性節目演出,經由媒體不斷放送他們的言論。我們也喜歡看著名嘴,在各式節目裡高談闊論,除了滿足愛八卦、一窺事件底細或他人隱私的天性外,有時名嘴們天南地北所談到的東西,相當程度地確實也提升了我們的一些知識。
正因為媒體與民眾間交互般地需求,名嘴的知名度往往也不下於當紅藝人或社會名流,可算是一個「公眾人物」了。不過,可能是因為台灣的民眾,對於「公眾人物」的言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應負有相對於一般人為更高的法律與社會責任,認識不清。
而這樣的「公眾人物」,對於自己因為知名度而產生的影響力,反倒是頗有認知,無論是為了彰顯或宣傳自己、或為達到一定的目的、或僅僅是玩笑話,故意藉由在傳統或社群媒體上面發表的各式各樣言論,卻經常有意無意地踩到紅線。
日前「宅神」朱學恒就因為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團發文,提到「若味全買了兄弟象,味全跟統一便可遵循企業精神,可以在職棒場上一起打假球」等語,原意本是諷刺性的批評近日層出不窮的食安問題,卻引來網友和球迷的一陣撻伐,有人並且氣憤的要中職聯盟和統一提告,「宅神」後來因此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團po文道歉。(宅神扯假球諷食安 眾怒難平)。
踩紅線的言論
言論,可以是事實陳述、也可以是意見表達,或是兩者皆有,這些言論就算是譁眾取寵、尖酸刻薄,皆受到憲法及法律的保障。不過,事實陳述會涉及到真實性與否的問題,如果某人陳述了某些事實,根本是假的,或是該人沒有合理的查證,客觀上根本沒有理由可以確信他說的事實是真的,就會被認為是不實言論(註1)。
在法院實務上即認為,對於這樣無法確定的事實,要是用偏激不堪的言論為表達,而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時,則已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已經不再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了,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註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在舉證上,多是需要受害人舉證證明自己所遭受了什麼樣的損害、加害人有著什麼樣的侵權行為,和其間的因果關係。但此等由於「言論賈禍」而造成的損害,因為不是具體的財產損害等等可以用金錢衡量,受害人大多是很抽象的感到精神上的痛苦,或名譽上的損失(例如被指指點點、被無端批評等等)等所謂的「人格法益損害」,很難證明實際上受到了什麼損失。
民法因此提供了一條請求的途徑,即雖然不是財產上受到了損害,但因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時,被害人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的金額。
最典型的例子是約2年前,知名部落客、也成為常跑電視通告的「名嘴」「維尼媽」張曉蟬與丈夫林雍晴,因其子右手無名指受傷,不滿醫師而毫無根據、在網路上貼文影射診治醫師說,「沒有包紅包,才受到這樣的對待」,被影射的醫師憤而提告,法院認定已經損害醫師名譽,判賠50萬,還必須在特定部落格刊登對醫生的道歉啟事(參照註1)。
然而,該醫師也離開原來的醫院,且因為部落客的影響力,一些不知情及未加思索的民眾,在網路上將該部落客的言論轉貼傳送,雖該等民眾並未被認定違法,卻也造成該名醫師無法控制的名譽上的損害(33網友跟著「維尼媽」同罵醫生 PO文可受公評無罪),迄今仍餘波盪漾的在網路上流傳。
民事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上面的兩個例子,讓我們想想:假設中職聯盟和統一對「宅神」的「假球」言論提起民事訴訟,「宅神」是否要負此種損害賠償責任呢?
或許「宅神」表達意見的言論不當,但前面已經說過,就算是譁眾取寵、尖酸刻薄的意見表達,也是受到憲法及法律的保障,況且這樣的言論,一望就可以判斷「宅神」是以一個相當諷刺的說法,批評涉及到食安問題並擁有球隊的公司,是一單純意見的表達,所以雖有不當,也頂多是道德上的非難,況「宅神」事後也即在其臉書粉絲網頁,對他不當的言論道歉。
此和「維尼媽」影射醫生收紅包的事件,完全不同。「維尼媽」夫妻為什麼被法院判決須賠償醫師50萬元,並在特定的部落格道歉?50萬元的賠償金合理嗎?
根據判決內容,「維尼媽」夫妻,是將其子就醫經過及不滿醫生的態度,以誇張、直接陳述事實,且欠缺查證的方式,指稱主治的醫院和醫師「無可奈何,我們沒有包紅包、沒有靠關係,所以等不到手術房」、「我們是一個再普通不過的家庭,沒有包紅包,沒有特殊關係,所以今天得到這樣的對待?難道現在的醫生都需要背景跟關係?」(參照註1)
其直接透過其著名部落格的影響力,被不特定的眾多網友看到、轉載,且此等轉載根本失控,不明所以的民眾,確確實實會以為該名醫師即是此種欠缺醫德的人。
「維尼媽」夫妻短短數語,造成的影響不僅是該名受過醫學院7年辛苦栽培、一輩子都可能被指稱「涉收紅包」醫師的名譽,且近年已飽受摧殘的醫病關係,亦因其知名度而雪上加霜的跟著賠上,似乎醫院和醫師全數都被指責成了「難道現在的醫生都需要背景跟關係」的一群人。
50萬的賠償金,太多或是太少?留給讀者判斷;也希望讀者在媒體所聽聞得見的事實,留給自己一些判斷真實性的空間,而不是任意轉載,到頭來傷害的可能是自己。
註1:此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54號判決理由,可在司法院資料檢索系統查詢判決全文。該判決即係部落客「維尼媽」張曉蟬與丈夫林雍晴影射醫師收紅包事件;該對夫妻已被法院判決須賠償醫師損害。
註2: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判決理由。
《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一個法律人,以不那麼法律的角度,說著當下形形色色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