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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看這一年多來,發生在台灣社會不太起眼的幾個社會事件。
公車上的跌倒姊
去年有個公車「跌倒姊」,不知為何在公車上跌倒的機率頗高,報載2年就摔倒4次,並向司機求償最高有100萬元之譜,根據報載,雖然多以幾萬元和解收場,但「跌倒姊」甚至有一天就曾提出兩件告訴的情形發生。
助跑姊與跳跳哥
最近行車記錄器錄下的「助跑姊」與「跳跳哥」,他們等在路邊伺機等待路過車輛,之後(助跑)往車輛衝假裝被撞,再向路過的車主要求賠償。
這樣的案件,在以往只會被認為是單純的交通事故,後來發現其中「案情並不單純」,「助跑姐」與「跳跳哥」經常是想要「製造」駕駛人的過失,受到被撞的損害,然後要駕駛人提出一筆金錢和解,以求賠償。
網路訟棍族
聊天室、PTT,「網路訟棍族」的存在早已是司空見慣的事。他們在話題當中,特別挑釁、激怒他人,讓人們一時情緒性未經思考、即口出惡言,然後以對方涉嫌「公然侮辱」提告為要脅,使人拿出一筆筆的和解金,以避免到法院涉訟。
威脅要告,是一門好生意?
魯道夫.馮.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這位19世紀著名的德國法學家,他著稱於世、流傳百年的一篇演講《為權利而鬥爭》(Der Kampf um’s Recht)(註),是所有念法律系一年級的學生都知道的文章。
當中提到的「勿為不法,勿寬容不法」,鼓勵權利受到侵害的人不該忍受,應該挺身而出對抗不法,也是所有法律人所琅琅上口的名句。
或許是確實是受到歐美「為權利而奮鬥」此等觀念的影響,或許是因為《易經》當中「訟,終兇」的觀念早已褪流行,或是因為民智已開、民眾越來越懂得保護自己的權利,或是看到美國民眾動輒以小小的「受害」、獲得大大的賠償,這樣的彌補機制,最近被發揮得淋漓盡致,早已超越了填補損害的目的,而訴訟似乎已經變成了一種賺錢工具了。
被利用的訴訟制度
對於行為人故意或過失的行為,有著對應的損害賠償機制,是近代對於侵害的彌補機制。若是出於行為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無論損害的大小是甚麼,當然在法律上會有相應的民事、甚或刑事責任。
上面談到的例子:「跌倒姊」畢竟跌倒了,就算是只有撞個小小的瘀青,可也畢竟是因為公車司機開車的行進與煞車之間,讓她跌倒,司機在刑法上即構成了普通傷害罪,而民事上有著侵權行為,跌倒姊可要求賠償一定金額,只要她能證明她的損害。
而宛若美式橄欖球隊橫衝直撞、奮不顧身的「助跑姊」與「跳跳哥」,撲向過往車輛的舉動,「層次」只能說是更高,因為她/他直接拿著自己的性命作為賭注,若一個不小心,將會賠上性命。同樣的,刑事上的普通傷害罪與民事上的侵權行為,也都是拿來向車主請求的工具。
「網路訟棍」一族,則是拿出刑法上公然侮辱的方式,知道法院現在對於該罪的認定標準越來越寬,特別讓人對他丟出國罵、語帶不雅或侮辱等情緒性字眼,然後經由「法院見」,取得數萬元不等的賠償金額。
製造事件的被害人:與有過失?
人們一般很排斥或懼怕上法院的心態,所以就被這樣的人拿來利用了:讓你留下刑事案件的前科作為要脅,主要是為了在民事上能獲取一筆金錢。
雖然對於這樣的事件,就算進到了法院的判決通常都不會判決太高的金額,但也讓涉事當事人無法專心於本職或日常生活,而感到身心俱疲。
其實,損害的造成,若被害人有相當大的部分具有「與有過失」— 也就是說,損害的發生,被害人自己也要負一些責任時,或是這樣的損害,根本就是被害人自身明知且故意,製造使行為人對被害人的「侵害」時,其實行為人就算真正造成了被害人的傷害,就算不用免賠,至少是可以少賠的。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成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魯道夫.馮.耶林如是說。人在社會生活當中,「可趁之機」四處都有,我們日常生活行事時,就應該要特別小心。不過,要是真的碰上了這樣的事情,我們是否也能挺身而出,對抗這樣的「不法」,而遏止這樣莫名其妙的「侵害」呢?
註:Rudolf von Jhering 的《為權利而鬥爭》(Der Kampf um’s Recht),是耶林在1872年於維也納的演講,該文據稱於兩年內再版十二次,被譯成26種語言。德文內容可參照此連結
延伸閱讀:遇助跑姊、蹲地哥 假車禍別和解
《民法》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217 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刑法》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按:公然侮辱罪包括在內),須告訴乃論。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一個法律人,以不那麼法律的角度,說著當下形形色色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