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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 時事分析

工作到天亮、只能睡一小時,律師責任制是應該還是活該?

撰文者:柯宜姍
非法之境 2013.10.02

來源:Chandler Chou@flickr.CC BY-NC-ND 2.0

從今年6月開始,勞委會就積極討論擴大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對象,也同時將假責任之名、行無須給付加班費之實的責任制納入檢討。而從來不適用勞基法的律師,也在這波討論當中,特別是受雇律師的角色與定位,勞委會在近日也認為應該將受雇律師納入勞基法的規範範圍。但是否採取責任制,則仍須進一步討論。

勞委會同時也表示,「由於律師接案上法庭,難以一般工時規範,納入勞基法後,是否應適用84條之1責任制,後續將再討論。而女性律師懷孕及餵母乳期間,依法不能夜間工作,會建議盡量排除接刑事案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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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冗長工時

其實會引發「受雇律師是否適用勞基法」,主要就是工時的問題。無論受雇與否、案件性質是什麼,律師的工時其實都很長,因為需要大量的時間研究案情、蒐集並研究適用的法律,以撰擬相關的文件或書狀。

由於台灣的大多數人,對於律師的認知,也僅限於上法院的案件,所以勞委會所考量的律師工時,也是以訴訟律師為主。

但以商務案件來說,律師的工時更長,而對受雇律師來說,通常老闆也不是故意要求受雇律師需要這麼長的工時,而是因為案件性質如此,難以計量確切工時。此由我自身的執業經驗的實際例子(當時仍為受雇律師)來說,就可以略知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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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不動產證券化的發行案,在既定的日期一大早就要送件到金管會。因為各方對於合約的內容有許多的討論,經常在送件的前一天晚上,合約條文皆會有所變動,合約內容一旦變動,相關的數套文件(例如公開說明書)也跟著變動,而改文件是相當花時間的,更何況還須準備相當份數的文件。一群人馬通常半夜一、二點都仍埋首在WORD當中,然後笑迎日出,回家洗個澡換個衣服睡個一小時,一大早再進辦公室迎戰金管會送件,也是很常見的事;

情形二:海外掛牌的公司可轉換債券發行案,以美金計價,須經由位在美國紐約曼哈頓的結算行(clearing house)完成整個債券掛牌交易。當地與台灣、香港的時間時差約12至13小時左右,若須與該結算行聯絡或完成交易流程,恐怕在亞洲時間的三更半夜,仍須保持清醒;

情形三:在進行購併的過程當中,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購併,股價是很敏感的,通常在極為短暫的時間內,一定要完成整個購併程序:從法律查核(Due Diligence)到合約修改與結案案件,須兼顧雙方購併條件的完整性、向主管機關的必要申報動作(例如公平會的申請結合)、與可能衍生的勞資問題,皆可以讓人甚至在週末也瘋狂加班到晚上12點。

受雇律師適不適用責任制?

律師適不適用責任制,而無法確切的以一般工時為計算?一般的民眾看到這句話,一定會認為理所當然,而不會考慮律師們的冗長工時,而認為我既委任律師處理事務,律師無論如何「理應處理到底」,當然適用責任制。

但是,對於受雇的律師來說,他所提供的勞務,卻是對老闆(也就是雇主律師),而不是對當事人所直接提供的。以上所舉的商務型案子之例,甚或許多須陪同當事人到調查局或地檢署的訴訟型案件,皆不是正常上下班時間所能完成。老闆一人能力有限,亦不可能僅靠其獨自完成,而不得不由受雇律師幫忙。

此時若認為受雇律師適用一般工時,而無責任制的適用,反映在市場上的,若要同時兼顧執業品質,就一定是律師費用的增加了。問題是,是否當事人對於增加的律師費用,以保持法律服務的品質,埋不埋單呢?或許勞委會在政策規劃時,此也是需通盤考量的內容之一吧。

作者簡介_柯宜姍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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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律人,以不那麼法律的角度,說著當下形形色色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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