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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 時事分析

要生男的、和公婆住、不能工作:誰來保障婚後的人身自由權?

撰文者:柯宜姍
非法之境 2013.09.18

來源:Josh Meek@flickr.CC BY 2.0

情事一:恐婚的男人
創業成功的A君,由於不動產和股票投資得當,30歲出頭就資產近億。不過,單身的他,最近被母親逼去相親,而備感壓力,「萬一有一天我離婚,就算我去登記分別財產制,財產可能還是要分給老婆,或贍養費什麼的,那豈不是要分掉我一半的財產?為什麼贍養費都是男生要給?只因為曾經是我的老婆,就要把我辛苦努力賺來的錢,分給不勞而獲的她?只要一想到這個,我根本就不想結婚。」

情事二:PTT上的分手男女
數日前,一對約30歲、剛分手的男女朋友,先後在PTT上Po文,訴說一段雙方花了10年相處,卻仍情逝的原因,情況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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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
他家真的規矩很多:一定要生男孩、不能請保母、不能工作、每餐都要自己煮、要自己打掃、不可以隨意回娘家、不可以出國、國內旅遊不能超過2天、在家除了睡覺都要在客廳;他媽媽不喜歡我現在的工作,認為女生就是應該要當老師。

男方
她不是做不到:一定要男孩,因為我是我們家的獨子長孫;小孩要自己顧,小孩大了她再去工作;她本來就很會煮飯和打掃;我家有空房為什麼不住,搬出去不孝;不能一直回娘家,以免她家人以為她過不好;她已經去過很多國家了,出國等小孩長大再說;現在搭高鐵那麼快,國內旅遊兩天應該夠玩了;在家除了睡覺不要躲在房間是禮貌;她有教師資格,難道就不能為了我換個工作嗎?

面對人口紅利逐漸減少而備感壓力的政府,雖然總是很努力的舉辦各種活動和提供福利催婚催生;不過阻礙人們走入婚姻的原因,除了經濟問題、婚姻未必適合每一個人之外,恐怕「本為良善」的法律制度,和「本來就應該這樣」的傳統觀念,也是造成眾裡尋他千百度的原因。

讓人「割地賠款」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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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大亨梅鐸與妻子鄧文迪、藝人陳美鳳,以及中信辜家千金辜仲玉的婚變事件等等,由於分手的「贍養費」皆高得令人咋舌,達台幣千萬甚至百億之譜,加上皆是受人矚目的國內外名人,媒體不停的播放報導,使許多人(特別是有相當資產的人)以為,婚姻幾乎是「割地賠款」的前奏曲了。

不過,畢竟國情不同、法律制度也不盡相同,以上名人的離婚官司,皆是在美國進行,與國內情況不同。我國民法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可知贍養費其實是為保護經濟條件較弱勢的一方,不讓沒有過失而遭到判決離婚的那方,因為失去婚姻而頓失生活依靠,所為的制度設計。

所以,在判決離婚時,該由誰給付贍養費,是由哪一方具有過失(例如因為外遇而離婚,有小三的那方稱為有過失的一方),以及沒有過失的那方是否會因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來做判斷。若是兩願離婚,則贍養費就看雙方所約定的「分手放人條件」,而與性別無關(註1)。而實務上多為男性給付贍養費給女性,恐怕是因為國內外社會長久以來,女性的社會經濟地位條件,多數仍不及男性的原因。

不過,前面提到美國離婚請求贍養費的情形,確實讓許多想要走進婚姻的該國人士,望之怯步,也引發了對於贍養費這種制度,是否反而不利於婚姻的各種有趣討論

讓人「喪權辱國」的婚姻?

至於情事2的例子,在台灣社會恐是普遍存在而非特例的現象,而且與當事人之學經歷毫無關聯性(筆者身邊即有長春藤名校畢業的男生,對同樣美國名校畢業的女友提出類似情事2的要求,也一樣導致雙方分手的例子)。在台灣女性近年教育與社會地位提高,經濟能力也較以前的婦女更為獨立的情形下,使得女性對於走入具有傳統觀念的男方家庭時,若未能互退一步相互妥協,有時會引發一番扞格與論戰。

此種傳統觀念,或許沒有對錯,只不過是反映了某個家庭對於後代婚姻當事人應扮演角色的看法而已,但在法律思考上,其實是呈現了一個有趣而值得思考的現象,即情事2當中男方家的要求,似乎已太過凌駕了所有法律,而成為(僅適用於該女生的)「萬法之法」:由於婚姻此身份契約的締結,以下的權利或自由,被剝奪或限制了:生育自由、締結承攬契約與職業自由、遷徙自由、人身自由。

婚姻不是割地賠款、喪權辱國的鬼故事

你是如何看待贍養費這件事呢?你是如何看待傳統觀念呢?或是你認為,雙方進入婚姻,有一方或是雙方,就是不能被當成單身時法律前的「自由人」看待呢?

我們仍希望,以上的情形只是特例,婚姻並不是為了將來的贍養費或是僅為了傳宗接代,而使一方失去大多數的自由而存在的,畢竟,這不是割地賠款、喪權辱國的「鬼故事」(註2),不是嗎?

註1:判決離婚時,因為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是可以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該等損害賠償的請求,則不在此之「贍養費」討論之列;因為離婚可能遭致的請求,仍須視離婚原因與個案,分別由律師判別。

註2:此借用在英年自我了斷的美國作家大衛·福斯特·華萊士(David Foster Wallace)的傳記書名《每一個愛情故事都是鬼故事》(Every Love Story Is a Ghost Story)。

《民法》第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作者簡介_柯宜姍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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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律人,以不那麼法律的角度,說著當下形形色色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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