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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 時事分析

政府帶頭違法!為了討12元,勞保局竟公布民眾個資

撰文者:柯宜姍
非法之境 2013.08.06

來源:g4ll4is@flickr.CC BY-SA 2.0

根據新聞報導,勞保局最近在網路公告了一份積欠國民年金保費名單。這份名單上面,有將近5萬名的民眾姓名和截取的身分證字號、居住地區,以及欠費款項等等。

勞保局此舉引發民眾與勞工團體的批評,因為這些被公告未繳費的民眾,多是失業、沒有工作的人,將他們的姓名和欠費資料公告,無異是對當事人二度傷害;況且此公告上網一個多月以來,也根本沒有人向勞保局聯繫要補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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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解釋,公告這份名單的原因是,這些名單上面的民眾,因為某些原因,而將戶籍登記在戶政事務所(例如租約到期人搬走,但是沒有辦理遷出戶籍,而由屋主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又不知道該位民眾新的住所在什麼地方,所以只好把戶籍登記在戶政事務所),勞保局所寄發的國民年金保費名單,等同沒有住居所可以送達,只好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依法行政」上網公告以完成送達。(欠12元年金保費 竟遭公布個資

毫無意義且違法的公告

勞保局正如其所說的「依法行政」,還是只是便宜行事呢?

《行政程序法》當中明確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所謂的「一般法律原則」,例如大家耳熟能詳的「比例原則」,或是信賴保護原則、禁止差別待遇原則等等,就是其中幾個例子。也就是說,除了法律條文白紙黑字的規定外,政府機關在作為之前,必須要審慎考慮一般性法律原則,否則做成的行政行為,會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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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是為了時效問題,「因國民年金上路將滿五年,怕之後民眾主張權益起算時間發生爭議」,而將欠費民眾的姓名等等資料公告。先不論「上網公告」的動作,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送達的相關規定──《行政程序法》的公告,應該是針對於公告對象為「不特定人」為之,但是,勞保局手上的欠費名單,顯然是非常具體的針對某某人的「特定人」存在,只不過某某特定人有很多個而已。

為了時效計算考量,而將民眾姓名與居住區域、欠費金額公諸於眾(其中一人甚至只有欠費12元),除了有讓該名單上面的民眾,個人資料受到侵害之嫌外,上網公告一個多月以來,也沒有人向勞保局聯繫要補繳保費,根本沒有達到收取費用的效果。

勞保局所採取失之均衡的方法,既無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可能造成對民眾權益的損害,此舉不只是違反比例原則,根本是已經違反《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又怎麼能夠自稱是「依法行政」呢?

導致不信任感的粗糙行事

所謂「見微知著」,勞保局這樣一個小案例,就可以知道:如果說民眾對於政府機關的觀感不佳,有時不是什麼特別的理由,而是很多細微的事情所累積起來的。

透過國家考試進到政府機關,擁有相較於民間而言優渥的福利與退休金制度保障,且很難使其去職的公務員們,受到重重法令規制,披著「依法行政」的外衣,僵化或誤解法令而粗糙行事,甚至違法而不自知,將如何獲得人民的信任感呢?

《行政程序法》
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作者簡介_柯宜姍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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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律人,以不那麼法律的角度,說著當下形形色色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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