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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 時事分析

「殺了我吧!」殺死病魔纏身的至親,是愛還是罪?

撰文者:柯宜姍
非法之境 2013.07.30

來源:Marcel Oosterwijk@flickr.CC BY-SA 2.0

C'est beau. La vie. La longue vie. (它真是美麗。人生。漫漫長路啊。)
——《愛慕》(Amour,2013年奧斯卡最佳外語影片)

於是老先生拿起枕頭,放在老太太的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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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智後,還愛我嗎?

這不是只有電影當中才會有的情節。3年前曾有一位8旬老先生,不忍老妻罹患帕金森氏症、骨折等病魔纏身,將她昏迷後,用螺絲起子釘進她的頭顱,致妻子死亡,在第一審被判處9年有期徒刑;但沒有多久,這位老先生也病逝了(釘妻案八旬老翁 平安夜前心臟衰竭猝死)。

無獨有偶,去年有一位江先生中年失業,憂鬱症纏身而不自知,又得獨自照顧失智重病的高齡母親,「我原打算帶老母燒炭自殺,擔心先死母活無人照顧,才勒死老母!」法官考量這位先生犯後自首、其情可憫,而只判處有期徒刑6年,徒刑執行完畢後令再入精神療養院監護2年。(身心俱疲勒死病母,輕判6年)。

當你與另一半結縭,或是養育孩子時,你會想到如果有天年華老去、而像這樣疾病纏身,你會願意死在他的手裡嗎?你會因為受不了疾病纏身的親人,而殺了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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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步的文明人類社會,當然不容許殺人。現行刑法有關殺人罪的一般規定,最輕刑責是10年的有期徒刑,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也就是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刑責更重,最輕的刑責至少就是無期徒刑。

姑且不論在刑事政策上,以倫理道德為因素而權衡生命價值的孰輕孰重,是否具有堅強的理由——也就是說,同樣是一條命,只是因為所殺害的人是自己的父母親或是阿公阿嬤,就應該被判的比較重,這樣的刑罰規定合不合理。但以孝子殺死母親的案例來看,他最輕是可以被判到無期徒刑的。

但是刑法考量到即使同樣是殺人犯行,也因為本身的精神狀態、自首、殺人動機等因素,而可以得知行為人確實值得同情(我可以理解,為什麼你要殺死你的母親),所以這個案子,綜合考量種種因素,實在是「情可憫恕」,所以法官判了6年徒刑,低於法律規定「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最低法定刑度。

而另一種情形則是所謂的「加工自殺罪」—— 縱使案例當中的被害人,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告訴自己的先生或是兒子,「我活著也是拖累你」、「我活夠久了,現在很痛苦,可以死了」,而同意、答應、甚至拜託先生或兒子「殺了我吧」,而先生或兒子也的確是因為照顧久病在床的妻子或母親,壓力太大而受不了,在妻子或母親的同意下而殺了她,因為被害人也有死亡的意願,刑法在這邊是有較輕的規定,但犯下殺人犯行的先生或兒子,就算是得到了妻子或是母親的同意,無論如何仍是免不了有期徒刑的懲罰。

生病的人苟活著,或是因此殺人者被關,這是愛嗎?

不管出於什麼樣的原因,如果我們的價值判斷上認為,殺人就是不對的話,這樣的案例在法律的適用上,其實沒有什麼太大的爭議,這從老先生和兒子的反應,知道自己殺人就是不對的,也可以得知。

「釘妻案」的老先生,曾經出聲批評國家制度不容許安樂死,讓他不得不面對刑罰上的徒刑懲罰而這樣做,確實是因為在現實生活上,自己就身心俱疲了,還要擔負著一個無法自己行動的人,這看似沒有盡頭,而若自己倒下、先走一步,該如何是好?

不過,安樂死本質上不也就是殺人?這是之所以世界上大部份的國家,在認同「不容許殺人」的情形下,都無法接受安樂死制度化的原因。

但是,就算是多年病臥在床的病人,為了「愛」,為了怕拖累親人,在他意識清楚時,同意並請求親人殺了他;或是親人替病人感到苦痛,索性替病人結束性命,使得自身和親人能夠一了百了的免除病痛和經濟上、照護上的壓力,但為此殺了親人的人,換來的是失去自由、和一輩子揮之不去夢饜的懲罰;死去的人若能得知,這對於活著的人來說,是愛嗎?真的忍心看到這樣的事情發生嗎?

無論在現實還是價值衝突的辯證下,經濟條件上無法長期支出照護費用的家庭,國家又欠缺長照制度的情形下,這樣的案例,顯見是件不意外的悲劇。往後的社會,統計數字上顯示大概每4個年輕人將必須負擔一個老年人時,即是政府怯弱或規避事實,我們是不是該趁自己還年輕時,思考一下為了你的親人或晚年後的自身,長期照顧應如何進行呢?

《刑法》
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5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作者簡介_柯宜姍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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