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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 時事分析

老公失業進修7年 法官可以判准離婚嗎?

撰文者:柯宜姍
非法之境 2013.07.09

……I can't stand this indecision
Married with a lack of vision
Everybody wants to rule the world……
Everybody Wants to Rule the World〉Tears for Fears,1985

夫妻兩人交往10年、結婚11年。不過,現年39歲的先生,在2006年離開期貨公司後,這6、7年來沒有積極求職,而是參加職訓、最終也都不了了之,人生現階段只想進修念書。雖說生活上由父母供給、不愁吃穿,妻子卻對先生的不滿逐日加深,因而訴請離婚。

妻子認為,和先生的婚姻,「讓我身心俱疲,每天生活就像無底洞,沒有未來可言,若結婚只是要另一個人來分擔你的窘境,這樣的婚姻有何意義?」(失業進修7年被老婆休掉

若給予你當法官的機會,對於妻子這樣的請求,你會怎麼做呢?應該判決離婚嗎?

法定的離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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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上的觀點來說,男女(同性婚姻是另一問題)雙方經由婚姻契約的結合同居,於生活上相互照顧、在情感上相互扶持、經濟上相互支援,並繁衍後代,此等的制度,受到憲法肯認並直接保護 (稱為「制度性保障」)。

不過,正因為婚姻契約的內涵要求:「無論如何」都要永遠的同居共存與情感及身體上永遠的彼此忠誠,對於個人的人格自由有著相當大的限制。《民法》第1052條第1項提供了一個對於「無論如何」的出口:在該條項所規定的、法律認為婚姻確實沒有辦法繼續維持的情形下,沒有責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依據該條項所規定的情形裁判離婚。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其中一方外遇,而與對象一起被捉姦在床。

但是,如果沒有裁判離婚的事由存在,而就只是對他方忍無可忍──正如沙特(Jean-Paul Sartre)所說,「他人即地獄」──而不願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呢?

「難以維持婚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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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難斷家務事,但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給了法官必須論斷家務事的權限──「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即在婚姻法上所謂的「破綻主義」。

「破綻主義」的意思也就是說,當婚姻因為一些相對主觀的情況出現裂痕,例如婚後才發現個性根本合不來、生活習慣天差地遠、沒有辦法接受對方的價值觀、一方完全不負擔家計、奢侈浪費等等,而出現了另一方沒有繼續經營婚姻關係的意願。在兩人無法協議離婚的情形下,由第三人也就是法官,來決定這樣的原因是不是足夠讓兩人離婚。

不過,究竟什麼是難以彌補的裂痕,讓夫妻兩人無法繼續在婚姻這條路上走下去?法官在什麼樣的情形下,替兩人決定「這的確是無法繼續經營下去的婚姻」才是適當?這經常是相當困難的問題:因為社會的演進和變遷,不斷地反映了人們對於婚姻的看法和態度,進而影響了法官的價值判斷。

反映社會變遷的價值判斷

前文提到新聞當中的情形,是一個相當典型的例子。法官認為,兩人因為價值觀落差太大,根本無法繼續經營婚姻,所以允許妻子的請求,判決兩人離婚。

主觀價值的落差太大,是不是構成兩人離婚的事由?在老一輩的婚姻關係當中,重視從一而終的關係,無論如何的「凡事包容」、「凡事忍耐再忍耐」,大概是婚姻維持的最高指導原則之一,夫妻間價值觀有沒有落差,恐怕不是重點,新聞中先生的父親即感嘆地表示:

「想當年日子難過時,老婆還是挺我,現在年輕人不一樣了。」

從實務的經驗上來看,若是這個案子發生在20、30年前,恐怕法官也是會認為婚姻應該是「同甘共苦」、「互相忍讓」,而不會允准妻子離婚的請求。

不過,20、30年後的今天,夫妻間無論如何的「互相忍讓」,在現在的婚姻觀中,恐怕是被很多人所質疑的。他們夫妻之間沒有互挺嗎?文中也提到了,兩人交往與結婚,其實共同有著21年的時光,這並不是一個短的時間,兩個人必定是付出了非常多的努力,以經營兩人的感情和婚姻。

妻子應該不是輕易說放就放、說離就離的,而是因為時間的經過,造成兩人對於「婚姻」的價值內涵,產生了嚴重的歧異,超出了兩人間的努力和忍讓,而無法相處下去,法官必定也是考量了這點,仍准判決離婚:

「…...張男年紀一把,卻事事依賴父母供給,對未來生活毫無規劃,張男認為現階段以取得學歷為優先,張女則認為張男長年對婚姻不負責,兩人價值認知落差大,判准離婚。」

現在的法官因應社會的價值變遷,認為婚姻不只是只有相互忍讓而已,價值的嚴重歧異而造成一方無法忍受時,也是個讓婚姻走不下去的理由。此種判斷見仁見智,而當婚姻只剩下相互忍讓,總想互相「統治」,而缺乏遠景、「無路可出」(no exit)時,你的看法呢?

附錄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作者簡介_柯宜姍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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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律人,以不那麼法律的角度,說著當下形形色色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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