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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 時事分析

從A&F案例看:麥當勞報警攆走唐氏症女合法嗎?

撰文者:柯宜姍
非法之境 2013.06.25

CHCOOBOO@flickr.CC BY 2.0

多年前,一家美國大型服飾公司分店,佇立在波士頓地鐵紅線哈佛廣場(Harvard Square) 站的出口不遠處。這家店曾有以下的促銷活動:如果你是男性顧客,到店裡消費,就送妳性感美女海報;如果妳是女性顧客,就送妳六塊腹肌的猛男海報。而如果你是同志,跟櫃台店員表示你要的是同性的海報時,櫃台店員也會善解人意的點點頭,給你想要的海報。

這家店位於曼哈頓的第五大道上,打著昏黃燈光的店內門口,經常站的是只穿著小可愛的年輕美女,和打赤膊的英挺帥哥,如活過來般完美無瑕的櫥窗假模,對著路上的行人燦爛微笑。過路行人往往駐足目瞪口呆地觀看,閃光燈此起彼落當中,夾雜著讚嘆聲和笑聲,帥哥美女來者不拒的合照,將顧客成功的引進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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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只是想賣衣服給瘦的、好看的人。」

這是Abercrombie & Fitch (A&F)。這家銷售休閒服飾的美國公司,向來擅長以操作爭議話題的方式,以達到行銷的目的,例如歧視有色人種,甚至說「我們只是想賣衣服給瘦的、好看的人」,因而店內只有較小尺寸的衣服,甚至對於長相抱歉、年紀太大的顧客,列為拒絕往來戶和不賣衣服給年紀大的人等等。

此等手法雖成功的吸引到忠誠客戶,卻也在部分的案例當中,因為確實違反當地法律規定,而引發一些法律問題或訴訟。如A&F曾在美國亞伯克朗費區,拒絕讓一名少女在更衣室中協助她患有自閉症的姊姊試穿衣服,被美國明尼蘇達人權局罰款超過115,000美元(約台幣345萬元)。最近因為有人在網路上號召抵制該公司的歧視言論,而再度成為話題焦點。

為什麼店家歧視顧客,不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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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其實是構成了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以言語或行為等各種方式存在。例如店家的「請勿帶12歲以下小孩入內」(歧視有小小孩的顧客?),「尖峰時段僅有一位到本店用餐者,加收100元」(歧視一個人用餐?),「牛仔褲尺寸最大只到30號」(歧視胖子?)等等。

在顧客高呼「不公平」時,乍看之下店家這樣的做法,經常是一種沒有正當理由而差別待遇顧客的行為。但是這樣的行為,原則上應受到尊重,並不違法:因為個人所主張的「不公平」的違反,背後所支持的基本權利「平等原則」,是人民對於國家的請求權,性質上是針對國家公部門,而非針對其他個人(店家)的不當侵害。

而對於不是國家公部門的行為,也就是私人間的契約、權利義務關係,若有衝突時,仍應尊重當事人間的「私法自治」而解決,並非動輒主張「基本權利被侵害」。畢竟如果只有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並非對抗公權力之意志,應該由私人自由意志決定自行負責。

所以,麥當勞可以以影響其他客人為理由,而不想賣東西給唐氏症的人;為怕妨礙其他顧客的安寧,店家可以禁止小小孩進入;為怕只有一位顧客占據其他可以做生意的機會,而對單人客戶收費較高;或是若A&F是在台灣開設,當然也有權利只將衣服賣給他們想賣的顧客:年輕的、瘦的、漂亮的人。至於顧客怎麼想?店家這些規矩立了出來,買不買單,控制在你自己。

什麼情況下,國家才會出手管控?

當然,若其中一私人的權益,因為種種因素受到較為嚴重的侵害,只以私法自治並不足以平衡此種侵害,並可能進而對公益產生嚴重的影響時,可經由立法的規定,將憲法上基本權利保障與權衡相互間利益的精神,納入法律當中,而禁止他人的侵害。

經常聽到的「法律行為不能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法律行為不能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否則無效」(民法第71、72條),就是此種精神的展現。而就最近的台灣麥當勞某分店,報警將患有唐氏症人士趕走的案例,國家更應介入,禁止歧視身心障礙人士。

「歧視」不過是人性

法律總是要求人人平等,但法律不能限制對他人言語或看法的「不平等」。或許,A&F 此種遊走於道德邊緣、無視於其將招致惡評,操作「歧視」的另類行銷,確實是洞察人性,成功的將品牌形象深植人心,畢竟人們總是潛意識的經由商品和品牌,將美好的印象投射到自己身上,而不自覺的貶抑他人:

穿著A&F 的我,像是站在店門口的那些帥哥辣妹一樣年輕、貌美、身材好,沒辦法穿A&F的你,抱歉就是沒有這種特質了。

而A&F的案子,可以讓我們對應反省,近日發生的麥當勞將唐氏症人士趕出店面的事件:麥當勞用報警的手段,實在過分;但以目前的法令規定來說,你只能指責麥當勞沒有道德,而立法機關與政府各單位,是否能立法及有效落實各種相關「反歧視」的法案,尚有一段路要走。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法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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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_柯宜姍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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