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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網絡巨擘臉書與美國的酒商合作,讓達到法定年齡的美國民眾,可以透過臉書購買葡萄酒,贈送給同樣達到法定年齡、居住在美國的朋友,儼然已不是什麼新聞 。
臉書此項舉動,不過是透過它既存的十多億的用戶,結合在美國發展早已十分成熟的電子商務而創造其利基。但在台灣愛酒人士的眼裡,應該是羨慕極了,因為台灣法律並不允許直接以任何的網購方式賣酒。
禁止網購酒類商品的隱憂: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
許多人都喜歡微醺的感覺,但酒精之過量,在實證上卻也是傷害了許多人的健康、或是造成了許多社會的悲劇(例如層出不窮的酒駕),是以在人民飲酒的自由、國民健康與酒商利益之拉鋸權衡下,許多國家對於酒類商品之買賣方式皆透過法律做出了相對的限制。
在對於消費者的限制上,為了保護身心尚未發育完全的兒童和青少年,各國以法律或規定,須達到法定年齡始能購買或是飲酒,例如前述的美國,各州的法定飲酒/購酒年齡為21歲,而台灣則眾所皆知為18歲。
台灣主管機關對於在網路上購買酒類商品的擔憂,是認為網路購物畢竟不如實體商店,「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也就是無法當面請消費者出示身分證件,於購買時確認他/她已達法定年紀。
這樣子的規定,為了兒童和青少年的健康與安全,原也無可厚非;但網路購物其實已相當普及,而隨著科技的進步,近年以App手機購物的方式也越來越常見、發展速度也越來越快,透過網路、手機,或是將來可能出現的任何科技新產品裝置及平台進行交易,早已成為人們消費的主要方式。在網路上能買的產品琳瑯滿目,就是獨缺酒類這項,主管機關是不是能夠與時俱進,嘗試著重新思考「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這件事呢?
網路購酒辨識購買者年齡的方式
其實很多國家早已有一套因應「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的方式且行之有年。例如網路酒商會要求消費者須需提供ID的影本給公司以確認年滿21歲方可加入會員;而不管是用什麼樣的方式取酒,簽收的人必須出示他本人的ID以證明已超過21歲。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以台灣現在的網路購物環境,也可採用類似的作法。比如說網路酒商規定需滿20歲始能加入會員(註:民法規定滿20歲始有完全行為能力),且需提供身分證影本;購買人若使用信用卡買酒,信用卡需限於滿20歲之正卡持有人,如此可以經由信用卡機制重複驗證;取件時,同樣都需出示身分證以證明他已經達到法定年齡。
而在網路或用App賣酒,則必須限於登記有案之公司,以避免個人隨意以部落格或臉書等網路賣酒,而規避前面所提到的驗證方式等等。此等措施其實都可以相當程度的降低了以電子購物無法驗證年紀的疑慮。
其實,無論法律限定以何種方式購酒,不負責任的大人們仍可以在購酒後,容任身邊的兒童青少年一同飲酒。是否需以法定年紀嚴厲管制以電子購物方式購酒或可討論,但公民社會中遵守法律仍然取決於民眾的表現,不是嗎?
《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附註:
菸酒管理法
第 31 條第1項
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第 5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第15條第2項或第21條第2項規定。
二、酒之販賣違反第31條第1項規定。
違反前項第2款規定者,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43 條第1項第1款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第 43 條第2及第3項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1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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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律人,以不那麼法律的角度,說著當下形形色色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