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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 時事分析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愛妻守則嗎?

撰文者:柯宜姍
非法之境 2013.03.12

你選擇悄然實踐的愛情,還是寧依賴見諸於權利義務的愛情?

「愛情契約」、「婚前協議」與「愛妻守則」

莎士比亞曾說,「真正的愛情道路絕不會平坦」 (The course of true love never did run smooth, A Midsummer Night's Dream),或許因為這個緣故,在愛情通往婚姻的道路上,抑或在實現了愛情的婚姻當中,總也有從愛河裡探出頭換氣以保持清醒的愛侶們,要求將彼此間的相處形諸為權利義務關係。而以條款的方式出現,稱為「愛情契約」、「婚前協議」或是「愛妻守則」等等,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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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實際經驗與網路報導內容來看,這些條款的內容有時是約定兩人交往時之互動模式,例如從某部落格上看到的「應每天以任何方式相互聯絡、每月至少約會一次、每次至少三個小時,雙方必須履行約會、吃飯、逛街、牽手、擁抱等義務,其他事項則需得對方同意才可執行」。

但更多是規範兩人間之相處方式、婚後家庭生活模式、家務的分擔、家庭生活費用的運用、與子女的扶養方式等等,例如頗為戲謔的「妻用餐時,夫應隨侍在側」、或是「婚後的共同事務由夫妻商議決定,但如商議不成,則由妻決定」、「雙方同意應搬出來住」、「雙方在婚後應共同分擔家務」、「先生需將工作所得全數交給太太,再由太太給與先生每月生活零用金」、「應共同照顧子女」等。

當中亦不乏因擔心婚姻出現遺憾而寫下的約定,例如若一方外遇「應給付他方懲罰性賠償金500萬元」、離婚時贍養費之給予與子女監護權之約定等等,甚或也曾有太太在發現得到乳癌後,為擔心先生因此外遇,讓先生簽下若外遇時應給付一筆費用給太太作為賠償,而後果不其然先生外遇,法院在太太的起訴請求下判決先生賠償的例子。

須以維繫婚姻為前提的婚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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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的迅速變遷,這樣的約定越來越多,就算在你我身邊出現,也不足為奇。

問題是,萬一有一天你真的要去實行它,法院會認為有效而為你執行嗎?

台灣社會向來以「家」為中心價值,視男女結婚組成家庭以傳宗接代為人生必要之大事,所以就有關婚前協議的約定,雖不完全否認它的有效性,但還是必須以維繫婚姻、可以公平合理執行為前提。

夫妻間的自由約定究竟有沒有效、能不能被執行—一如上面提到的各種協議內容—僅能就每個約定、依據每對夫妻的個案,在相對的空間內被認可接受,否則即會被以違反民法「公序良俗」而被認為無效。

例如法院曾經認為,在婚後「為恐一方於日後或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而預立離婚契約」,是被法院認為「幾近兒戲而與善良風俗有背」,該約定無效。預先約定離婚贍養費與子女監護權,與維繫婚姻的前提有背,可能也是無效。 

另外婚前雙方約定先生將薪資通通給予妻子,由妻子分配,然婚後妻子依她高興給予先生少到無法維持日常生活所需之零用金,先生宛如妻子的提款機,讓妻子只享受權利、未負擔任何家庭責任的案例當中,法院亦有認定此種約定為無效者。

與時俱進的「公序良俗」概念

什麼是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同的社會就有著不同的標準。西方社會尊重個人、並不以個人無論如何必須盡量維持一個家庭為主要價值、且離婚率高張,是以我們總是可以看到他們普遍存在的”Prenup” (Prenuptial Agreement,婚前協議) —為保護離婚後夫或妻的個人財產、贍養費或決定子女監護權的婚前約定—根本不會有所謂公序良俗的問題。

法院畢竟無法置外於時代的變遷,而最切合時代變遷的一群人總也不斷的進到法院體系,例如近期全國的地方法院法官多是6年級及7年級生。因此,愛情關係中兩人權利義務的約定,是否會因為公序良俗觀念的與時俱進而被認可執行,是個值得觀察的現象。

法院內部曾經有一個討論,就是夫妻雙方拿離婚贍養費、和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屬於誰的約定去法院公證,法院是不是應該受理。因為公證法70條規定,公證人就違反法令事項和無效的法律行為,不能作成公證書。

先前法院是非常保守的見解,認為有離婚後小孩監護權和贍養費的約定,根本是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所以對於這種約定,就有認為根本不能公證。但是我提到的這個內部討論,最終的討論結果是可以公證的,因為「公序良俗」是個與時俱進的觀念,如果先預想好離婚贍養費和對於子女監護權怎麼行使,可以預先免除日後爭執,達到防止訴訟的功效。

但是法院對這個結論還是有附註:「請求人就贍養費及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之協議,是否符合法令尚有疑義,雙方表示對此協議之適法性若有爭執,將請求權責機關判斷。」所以公證是一回事,法官如何認定,恐怕他們也不確定 (很矛盾,我知道)。 但我個人是覺得,以法院這麼保守的地方會允許一個很可能是被法官否認的約定公證,已經是算有進步了。

(編按:公證的意義在於如約定事項經過公證後,某些情況下即不需訴訟可直接執行,但對「人」的事物即使經過公證後亦沒有辦法直接強制執行,還是得經過訴訟。在此公證的目的恐怕只有強化簽約的效力:亦即有不相干第三人知道他們簽了這個約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否認。)

然無論公序良俗的概念如何變遷,是不是應將彼此間的相處,形諸為權利義務關係以文字呈現,甚或明確分配財產,這就是個人的選擇了。畢竟在愛情與婚姻的發展當中,相互的忍讓、妥協與關懷、照顧與扶持,失望與苦惱的夾雜,與另有許多無以言喻的經濟、財產與社會地位的考量,使得這條路上或是複雜,而需期以文字相互約束,對許多人來說是不得不然。而我,仍願選擇悄然實踐愛情的純粹。你呢?

作者簡介_柯宜姍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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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律人,以不那麼法律的角度,說著當下形形色色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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