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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職未滿1個月,下班遇事故能不能請領職災補償?律師娘:這3個狀況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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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 | 職場修練

到職未滿1個月,下班遇事故能不能請領職災補償?律師娘:這3個狀況例外

到職未滿1個月,下班遇事故能不能請領職災補償?律師娘:這3個狀況例外
撰文者:林靜如
律師娘職場說 2019.05.06

朋友小琪是在護理之家擔任護理師的工作,不但薪水不高,工作又辛苦。最近,聽說她在上班時間跌倒,雖然當下小琪覺得背部相當疼痛,還是敬業的完成手上的事務,到下班時間才離開工作崗位,隔天也繼續上班,一直到第3天,覺得背部實在疼痛的不得了,才前往醫院治療。

小琪把這件事告訴了公司後,經公司的認可,就填寫了勞保局的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向勞保局請求職業傷害補償,勞保局也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補償小琪職傷期間工資6個月。然而,在那之後小琪因那次的職業傷害一直無法痊癒,背部持續疼痛需繼續治療而無法工作,將近半年都沒有上班,結果,就收到了公司的存證信函,以小琪連續曠職3日以上,解雇了小琪。

小琪心裡覺得不平,畢竟自己是因公受傷,卻這樣丟了工作,而公司方面當然也有他們的考量,畢竟受限於人事規劃及預算,無法遙遙無期等小琪回來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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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上這樣的事情很常見,卻也很難兩全,尤其是在小規模的公司裡,這樣的意外,誰都不願意發生,一旦發生了,又該由誰來承擔這樣的風險呢?

而且,在小琪的這個案件中,小琪委託的律師還建議小琪可以主張無法工作的受傷期間,共26個月的薪水,以及相關的醫療費用,總金額高達80幾萬元,究竟是否合理呢?

首先,先給大家一個觀念,所謂的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在執行業務時,因工作發生的意外事故,導致勞工發生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的災害,而至於該災害發生之原因是否是雇主可以控制的,並沒有差別。

我國的勞基法規定,在職業災害的醫療期間雇主是不能跟勞工終止契約的,這是為了避免勞工在職業災害傷病醫療期間,生活頓失所依,如果雇主違反規定,在這段期間和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話,不生契約終止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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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當然不是勞工愛看醫生就看醫生,醫療期間說多久就多久,就像小琪,她提出了醫院的診斷證明,醫生評估小琪的休養期間至少需1年多,依法在此期間公司是不能用曠職為理由解雇她的。

此外,小琪還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規定要求公司補償醫療期間的工資與醫療費用,但必須扣除勞保的職災補償,法院最後判決公司應補償小琪約1年的醫療期間工資與必要的醫療費用,總共20幾萬元,這筆金額對小琪來說,也算是養傷期間不無小補的生活補助了。

所謂的工傷,也就是職業傷害要怎麼認定呢?其實所有從家裡出門,到下班回家之前受的傷,都叫做職業傷害嗎?我們可以再來看以下這個法院案例:

小慧是百貨公司的櫃員,那天在晚上9點多下班後,騎車回家途中,於10點10分被一輛急駛而來的轎車攔腰撞上。小慧後來被送往馬偕醫院急診,並經過多次門診之後,醫生診斷應休養6個月。

小慧於是向公司的人事單位請假,並請求公司依法給付醫療期間的薪資,卻被公司拒絕了。

「老闆說,您才來不到1個月,就發生車禍,之前來上班的時候,要您提供雙證件留存公司,您遲遲都沒有提出,他懷疑您是假車禍想詐領薪資。而且您發生車禍的地點並非從公司回家最近的路線,可見你是去辦自己的事,不能算是下班途中發生的職業傷害。」公司人事語帶歉疚的跟小慧說。

小慧認為公司根本是藉口,不想在她職業傷害醫療期間給付薪資,於是向法院提起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的訴訟。

進入訴訟之後法官認為,小慧在百貨公司一天的工時高達12個小時,在發生車禍時會反應不及應該跟精神不濟有關,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2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法院也另外調查小慧下班的路線,確屬合理的返家路徑,因此認定小慧的公司應該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也就是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項的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於是判決小慧可以向公司請求醫療期間6個月的薪資。

其他還有哪些狀況算是上班時間發生的職業災害呢?像是因執行勤務而受傷、出公差路途中發生車禍、休息時間外出午餐發生事故等等…。

但發生事故時,如果是屬於非日常生活所需之私人行為,無照駕駛、違反交通規則或危險駕駛,就不能算是職災喔!

職災的給付包括醫療給付、傷病給付、死亡給付跟傷病給付,各依投保薪資及勞保年資來計算認定。

大家如果發生職業傷害的狀況,可以先向勞動局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再向法院提出訴訟喔!

責任編輯:黃雅苓
核稿編輯:洪婉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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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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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娘

學歷:輔大法律系畢業
現職:可道律師事務所法務
經歷:原為全職家庭主婦,為可道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之妻,因經營臉書粉絲專頁《律師娘講悄悄話》累積28萬粉絲,出版《世界這樣殘酷,我們仍然溫柔以對:寫給每一個曾是女孩的你》等五本法律相關著作,曾任廣播節目主持人、講師,並為娘子軍行銷有限公司負責人,致力於兩性、職場女力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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