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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競業條款合約,如果少了「這段話」...就算你違約公司也拿你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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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競業條款合約,如果少了「這段話」...就算你違約公司也拿你沒辦法

公司的競業條款合約,如果少了「這段話」...就算你違約公司也拿你沒辦法
dreamstime
撰文者:周海威
冰與火的世界 2016.04.27

寫文章前我先說一個結論,那就是如果勞工朋友都在簽具自請離職之後才問問題,我只能說一切都太晚了,希望你可以從這個個案中學習到一些經驗與教訓,但我必須說為什麼大家都改不了這個習慣呢?你連吃飯之前都要看菜單了,結果合約連問都不問就簽下去,這到底是一個什麼邏輯啊?語氣嚴厲了點,還是希望大家可以看清楚這其中的道理,不要一直的盲目下去,今天的個案與各位分享!

案例內容:

海威先生您好:我想請教一些問題有點長和複雜,我從事xxx居家清潔,入職於104/02/14,公司要簽約一年及競業禁止(一年內不能從事居家清潔工作),這份工作很累,薪水23500,但是看在公司所提供的獎金還不錯(公司試算約月薪30000以上),且有良好晉升甚至說可以轉為內勤或講師,我就簽了。

但是工作將近半年,薪水加獎金也差不多26000,跟公司說的有出入,後因為我通過考試客戶也寄推薦函,想說升組長薪水會高點,等我通過公司才跟我說要先續約,我不想續約,因為累,薪資不好,而且我們所謂的金牌管家也做5年了,還是在做清潔,沒有人轉內勤,很多和合約內容根本不同,跟公司反應公司只覺得我觀念有問題,還調我去較遠客戶家服務。

後來公司專員跟我說明年組長會加薪喔!還會增加一些組長才有的獎金,我想好那再簽一年,想說當組長或許會多學點東西,結果根本沒加薪,我又沒證據只好認了,還有當組長也沒學到東西,還要承擔更多不必要的事情,我就辭了。

隔一個月公司更改契約,我覺得權益受損更大,專員硬要我簽,我不簽,經理就說簽了可以提前2個月提辭呈,就不用罰違約金了。我想了一下就簽了,事後要拿回來經理說在高雄,又說我不做了應該沒差啦!

我想了想,只想快點離開這家像直銷(因為上面都不說實話,無時無刻監視你)和集中營(思想統一)的清潔公司,就算了。公司要我簽自動離職我簽了,又要我簽一張於105/03-04/30月薪改時薪,為期2個月的配合交接,我也簽了。

事後跟公司要一份要留底,公司總是一拖再拖,甚至最後跟我說這是公司資產不能給你,我的合約耶!上面明明寫著一式兩份,我在105/03/23早上7:50請病假,公司晚上就傳簡訊,要我明天把公司所有工具交還回去,但我不是做到4/30嗎?就這樣莫名奇妙被通知離職了。

所以我想請教海威先生我這樣可以申請非志願離職嗎?因為公司一直強調我是自願離職的。然後我有去勞動局申訴,將要開協調會,可以幫我解答嗎?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競業禁止,明細薪水20008+1800競業禁止補償+其他=23500,這樣如果從事相同工作公司可以告我們嗎?幫我們裡面年紀大的阿姨問的,因為她們想換公司或做私人的,但怕被公司告。畢竟我們公司算是大公司,我們是小蝦米。麻煩你了,謝謝感激不盡。

一、薪資23500,還要簽競業禁止,到底簽不簽?

是我就不會簽,為什麼???因為這一個條款在沒有給付補償金的前提之下,是完全沒有效用的,一份薪資23500還要員工簽具這種條款,這個業者的良心應該是汪汪給吃了吧(現在有兒子,說話要文雅點XD)。記得競業禁止條款如果業者沒有支付原薪資的6成補償金,這競業禁止一點效力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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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謂的加薪及轉任內部講師是否有在契約中載明?

不要以為簽合約就是一種合法的象徵,我只能說那是你想太少了,所謂的合約是約束雙方的一個工具,因此在簽之前,一定要先看清楚裡面的內容,因此所謂的加薪及調任內部講師這兩件事情,是否有清楚的載明在合約之中,如果沒有的話,當然是不能簽。

另外我提醒各位,在簽合約的時候,一定要在現場要求影本,很多勞工只想到趕快拿到錢......結果後來才發現是一場空,我想請問一下,自己都不注意了,你還好意思哭喊被騙了,請爭氣一點好嗎?

三、為何升官要再續約,我到底是簽還不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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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為什麼還要先續約?這一間清潔公司真的很愛玩非法的手段,我只能說要簽可以啊,先把前述的薪資、福利、勞動條件全部載明在合約之中,如果上面都沒有的話,怎麼可以簽呢?

四、月薪改時薪是一個什麼樣的邏輯,我告訴你:

月薪制的工作,休假當然是薪資照給,但如果改時薪制的話,那你休假的期間,公司一毛都不用給,這就是為什麼在員工提出離職之前,公司會強迫員工簽立這種契約,但我必須說下次如果還有類似的狀況,那就是死都不簽,所謂的勞動契約就是一種勞動條件,任何更動如果未經過員工的同意,那麼一切都不會成立,這個道理要記起來,下次別被騙了!

五、預定4/30離職,但卻被通知3/24離開,你該怎麼做?

正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間公司還是犯了一個過錯,明明是4/30離職,但卻要員工提前3/24走人,即使員工己經簽了自請離職,在法律上仍屬於企業片面終止合約,因此這位員工你的運氣非常的好,趕緊去做下列幾件事情:

向主管機關申訴
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未經調整之前,不要再簽任何的契約

我想你是可以要求到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也不用擔心被告,因為調解文裡都會有此案結束之後,雙方不得再要求任何跟此案有關的法律主張,不用緊張,趕快去申請吧!

結語:

自己的權利自己救,但不要一直在玩自爆的遊戲,請多學習多累積,法律知識是學起來保護自己,不要鄉愿地想要用和平來解決事情,這種企業通常我是會下重手處理的,希望對這位網友有所幫助,與各位分享!

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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