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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兒科醫師:政府禁止開罐價沒錯,錯的是奶粉沒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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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 時事分析

小兒科醫師:政府禁止開罐價沒錯,錯的是奶粉沒降價

小兒科醫師:政府禁止開罐價沒錯,錯的是奶粉沒降價
撰文者:陳昭惠
獨立觀點 2014.12.13

連上食品藥物署消費者知識服務網,打入「嬰兒」兩字,可看到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許可資料查詢,顯示有96種嬰兒配方食品、及67種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在先進國家中,我們的配方奶廠牌數量可是居冠,讓人刮目相看!

但是台灣的嬰兒出生數除了龍年之外逐年遞減,科學研究又不斷証實母乳哺育對於嬰幼兒健康的重要性,因此使用配方奶的人口減少。但是有這麼多廠牌的配方食品,要如何爭取父母來使用配方奶?

有些廠商或販售商提供錯誤的訊息廣告,誤導民眾以為該產品比較好。例如:喝「羊奶」可以顧氣管,減少過敏。其實沒有任何實證,但是產品卻因此賣得比較貴。或是號稱有療效的產品,但無實證。例如止瀉奶粉(無乳糖配方),其實並無「止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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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價一罐配方奶,贈送各種禮品樣品吸引父母來購買使用後,接下來是至少一整年的使用量,對銷售者而言是非常划算的一種銷售方式,但是對於一個在生命最重要的頭一年,尤其是頭六個月完全只喝一種食品的嬰兒而言,這是非常不適當的誘導銷售方式。

該降價的是嬰兒配方奶,嬰兒配方奶的銷售規範標準不能降低

嬰兒在頭六個月完全依賴一種食物,這個年紀的營養會影響日後成人的健康。當他們因為任何原因沒有喝到母乳時,就只能仰賴配方奶。如果因為配方奶不當的廣告促銷,讓原本可以喝到母乳的嬰兒因此改喝配方奶,或者是喝配方奶的嬰兒喝到不需要/不安全的奶粉,會造成短期及長期健康的危害。

因此世界衛生組織於1981年就訂定了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禁止這樣不當的促銷。如果廠商有誠意,應該就是全面降價,而不是用這樣的促銷方式來推銷其產品。台灣政府也在之後陸續訂出一些規範。經過多年的努力,食藥署終於確定此辦法的公佈。雖然和世界衛生組織的銷售守則全文比起來仍有不少的差距,但是終究為台灣嬰兒食品安全以及健康跨出了第一步。(請參看下列世界衛生組織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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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配方奶的民眾需要政府運用此辦法,好好監督這些配方奶的安全營養無虞,也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確保配方奶廠商不使用促銷或廣告誤導民眾後,同時也應該將因此省下來的花費直接反應在其平日的售價。

另一方面,國內哺乳的環境比起20年前雖有進步,但仍有很多待改善的空間。雖然有母嬰親善醫院認證,但是血汗醫院中醫護人員不足,無法針對哺乳媽媽一一提供完整個別化的支持及實際的協助,讓媽媽度過最開始擔心奶水不夠的階段。雖然有產假,但是時間不夠長。上班後雖然有哺集乳時間的規範,但是工作形式的沒有彈性,或者是周遭同事老闆不支持,也讓哺乳媽媽不敢要求這樣的福利。六個月後還在餵奶,周圍的親朋好友甚至同事可能就開始質疑媽媽奶水的營養,要求要斷奶等等。支持、鼓勵及保護母乳哺育的環境仍需要政府、醫療院所、機關行號、社會以及你我一起,讓想哺乳的母親也可以順利地哺乳。

唯有兩方面同時進行,才能確保嬰幼兒的營養得到保障,讓社會的健康有最好的開始。

衛生組織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摘要

第一條:守則宗旨
守則之宗旨是確保嬰兒得到安全而充足的營養,其辦法是保護及促進母乳哺育,並在需要使用母乳代用品時,根據充足的資料,經由適當的銷售和分發,確保照顧者正確地使用這些母乳代用品。

第二和三條:守則的範圍和名詞定義
「母乳代用品」指市場銷售或通過其他途徑提供,部分或全部地作為母乳代用品的任何食品(不管是否符合該目的)。守則就是在規範這些製品的銷售及與其相關的活動,沒有任何嬰兒食品可以傷害母乳哺育的方式促銷。

第四條:資訊及教育
這一個條文中提及提供客觀、連貫性的嬰幼兒餵養資料,給家庭和涉及嬰幼兒營養方面的人們使用是各國政府的責任。

第五條、一般大眾及母親
這一個條文主要在禁止代用品廠商及銷售者對一般大眾以及母親的促銷。包括:
1、禁止廠商和孕婦及母親接觸,並且不能以任何方式向她們及公眾促銷守則範疇的產品。
2、製造商及銷售者不應直接或間接提供孕婦、母親或他們的家人守則範疇內的產品樣品。
3、禁止以集點廣告、提供樣品、折價券、獎金、特價、搭配特賣等方式促銷。
4、製造產商及銷售商不該給孕婦或母親禮品。
5、銷售人員在他們的商業領域內,不應和孕婦及嬰幼兒的母親接觸。

守則禁止用樣品、特價或特賣方式促銷,因為這樣的促銷可能讓民眾放棄更方便的母乳哺育,而在試用其產品後,接著需要持續長期使用其產品,而有更多的花費。守則並不禁止廠商全面持續地降價來販售產品。

第六條:保健機構
此條文希望在保健機構中都能將母乳哺育,而非將配方奶餵食,視為常模。包括:
1、在保健機構中沒有產品的促銷。
2、在保健機構的任何部門都無免費供應。
3、行政主管單位應鼓勵及保護母乳哺育,並提供保健工作者對於此守則的責任。
4、保健機構不應展示產品的廣告,或分發廠商或銷售者所提供不屬於第4條規範內的資料。
5、保健機構不得使用由廠商或銷售者所提供或支付酬勞的工作人員。
6、餵食嬰兒配方奶,只能在必要時由保健工作者,或社區工作者示範,並且只提供給需要使用的母親或家人。
7、公司捐贈的儀器可以有公司的名稱或標誌,但不可以有與守則相關的產品標誌。

第七條:保健工作者
與母嬰營養有關的工作者,應熟悉此守則。
1、廠商只能提供科學且正確的資料。(廠商不應該只提供工作人員漂亮的產品介紹單張,而應是提供經過同儕審查發表於專業雜誌上的科學資料)
2、不得向保健工作者或其家人進行經濟或物質引誘以推銷產品,保健工作者及其家人也不應接受。
3、除非做專業的評估或機構的研究,不能提供免費樣品。
4、提供基金不得造成利益衝突,如果接受廠商提供的資金,必須事先聲明,禁止用來促銷產品。
守則並不禁止醫療院所使用必要的母乳代用品,或者提供沒有廠商名稱或廣告的餵食衛教資料,但是禁止任何形式的推銷或廣告。就像在醫院中我們會提供病人必須需用的藥物,但是我們不會張貼某個藥廠的海報或者分發有著某藥廠標誌的衛教單張,母乳代用品的做法也應該是相同的。

第八條:製造商和銷售者雇用的人員
1、禁止廠商雇員以販售守則範疇內的產品收取佣金的方式被雇用。
2、禁止廠商雇員提供孕婦及嬰幼兒母親教育資訊。

第九條:標籤
標籤的設計應提供必要的資料,包括:
1、母乳哺育優越性的敘述。
2、該產品應在保健工作人員建議必須使用及適當的使用方法之下才使用的敘述。
3、正確沖泡的指示及不適當泡製有害健康警語。
4、禁止:嬰兒的圖片、美化嬰兒配方奶使用的圖片或文字、或使用『母乳化』等類似字眼。
5、不符合嬰兒配方奶所有標準,但可改善的產品,應都附有警語,該產品不能做為嬰兒唯一的營養來源使用的成分。
6、列出下列資料:產品的組成/分析,需要的儲存條件以及有效期限。

第十條:品質
產品應達到FAO(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WHO國際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營養委員會所採取的相關標準,這些標準與成分及標示有關。

第十一條:執行與監督
1、政府應執行監督並向世界衛生組織報告進展。
2、公司應遵守條款。
3、非政府組織應監督並報告違法的部份。
4、製造商及主要銷售者應讓每個銷售人員都知道守則,及他們在守則下的責任。

作者為臺中榮民總醫院新生兒科主治醫師,及教學部教師培育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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