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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又不是他們殺的,為什麼總是要殺人犯父母下跪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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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 時事分析

人又不是他們殺的,為什麼總是要殺人犯父母下跪道歉?

人又不是他們殺的,為什麼總是要殺人犯父母下跪道歉?
撰文者:柯宜姍
非法之境 2014.11.26

20、30幾歲,默默無名的年輕人鄭捷、張彥文和張志揚,原本每天和大家一樣,忙於求學、工作過生活,卻分別在一夕之間震驚台灣社會。鄭捷在捷運車廂內,無特定犯案對象而隨機殺了4人,並造成20多人受傷。張彥文在街頭砍了女友41刀,而張志揚在留日時,疑似持刀殺害了兩位同學,留學生的台灣女同學,旋及自殺。

三個毫無關係的年輕人,他們「致命」的共同點,不但改變了自己,也改變了別人的命運。鄭捷和張彥文的案件,法院正在審理當中,最重可以判處他們死刑。他們的父母、兄弟姊妹,遭到被害家屬和民眾的嚴厲指責,逼他們出來到被害者靈堂前或是家屬面前下跪道歉的情節,在案發審理過程當中,屢屢上演。

而張志揚在涉嫌殺害兩位同學之後,雖然因為立即結束了自己的性命,無須面對法院的審判,但法院日前認定,張志揚的父母需就所繼承張的遺產範圍內,賠償被害人的父母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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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父母的請求權

被害人就自己受到的損害,不管是財產上或是精神上受到的損害,必定是感到忿恨、委屈,而希望加害的人可以彌補、賠償,這個本來就是天經地義,也是法律上有關損害賠償制度設計的基礎。

不過,彌補、賠償的請求,通常只限於被害人可以主張而已,因為受有損害的是被害人而不是別人。要是被害人喪失生命,被害人受到的損害和對加害人的請求權主張等等,隨著被害人離開人世,也就變成「身外之物」,而無所謂彌補、賠償的存在了。

被害人和加害人間的恩恩怨怨,將隨著自己生命喪失而離開。但是,被害人的父母親、子女及配偶,雖然不是直接受到損害,如果因為被害人的逝去大受打擊,民法例外提供了規定,可以對加害人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若有人因為被害人的死亡,支出了醫藥費、增加了生活上所需要的費用或者是殯葬費等等,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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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及於加害人的父母?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被害人有沒有權利對加害人的父母請求賠償?同樣地,損害的發生,既然是加害人自己作的,理應自己負責,民法只有例外地對於加害人未成年時,規定法定代理人須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通常擔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在他們未成年的孩子闖禍而須負法律上責任時,就算不是父母做的,父母也需要負擔賠償責任。

假設涉嫌的張志揚,真的殺害了同為留日的兩名女學生,他既然已經成年(報載他於自殺時已經30歲),就必須完全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與張志揚的父母無關。報載的情形,是對張志揚本人遺留下來的遺產為主張,張的父母應無須負擔,所以判決是「因張男父母沒有拋棄繼承,判2人必須繼承兒子遺產,並在遺產範圍內賠償林女父母1000萬元」,而不是張的父母應該自己來承擔。

順帶一提的是,或許我們可以想想,社會案件的發生,總是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庭,甚至是加害人自己與加害人家人的不幸。如果兇手是個成年人,對於他們父母所面對的法律責任,既然如此侷限,而且他們對於兇手痛心疾首的程度,往往不下於被害人家屬,卻僅是因為他們與兇手的血緣關係,被責難為「共同」造成了被害人的「損害」,則何忍每每過度嚴厲苛責兇手的家屬,逼他們面對社會大眾、下跪、甚至原住處的鄰居排擠而不得不搬走,否則無法生存?

《民法》

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第187條第1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2條第1項及第2項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作者簡介_柯宜姍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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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律人,以不那麼法律的角度,說著當下形形色色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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