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片面訂定「失卡自付額上限五千元」契約

發卡龍頭卯上二百萬名持卡人

日前,中國信託商銀在卡友刊物中刊出失卡遭冒用「擔負上限五千元的自付額」規定,這項做法對持卡人權益有何影響?相關單位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月份,中國信託商銀在卡友刊物中夾帶了一個「驚喜」給持卡人,那就是,中信卡友自四月一日起,必須為失卡遭冒用「擔負上限五千元的自付額」。

這項失卡最高自付額的契約變更內容,刊登在中國信託內部刊物《卡園心橋》二月號中的第八頁(驚喜情報站)上。對於中信銀二百多萬的持卡人來說,這份「驚喜」令人感到既錯愕又突然,簡直是「無福消受」。

根據中信銀的書面告知,自信用卡遺失或被竊起至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以新台幣五千元為上限,由持卡人負擔。另外,中信銀還附加注意事項,若持卡人未於四月一日前終止契約,將視同承認修改後的新條款。甚且,中信銀不另行寄發新契約書,持卡人必須自行致電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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