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創新帶動法規創新

上任之初,我曾與前政委馮燕老師會面,交接社會企業相關業務。當時老師提及,若能調整法規,讓非營利組織(NPO)可以設立公司形態的社會企業,將可降低成立社企的成本。去年十月第一次社會企業行動巡迴座談,讓我看見實驗的契機。

當時,社團法人臺灣基督教好牧人全人關顧協會提出,想以社團法人的名義設立閉鎖性公司,在注入經營和管理專業的同時,又能充分運用「一股多權」的設計,確保經營方向與協會使命的扣合。

由於過去少有「NPO籌設公司」案例,加上社團法人和公司設立分屬不同部會業務,因此座談後,經濟部中企處便積極展開協調,釐清各單位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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