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上緊箍咒,天下盡寒蟬

媒體自由和誹謗罪的平衡點在哪?

如果沒有像美國那樣的「資訊自由法」,「記者」會變成一種「危險行業」……

台灣解除戒嚴已經十年,但是仍有很多記者受刑法的威脅,在法庭上還要想辦法證明自己的報導為真。同是記者出身的立法委員高惠宇,為此大力推動刑法誹謗罪的修法工作,試圖為新聞從業人員爭取應有的新聞自由。

今年一月七日下午,在一場名為「誹謗罪違反新聞自由嗎?──刑法誹謗罪的討論與修正方向」公聽會中,高惠宇針對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和三百一十一條提出了兩個版本的修正草案,並召開公聽會,邀請法律界和新聞界人士提供意見。

《中國時報》社長黃肇松以自己的親身實例,說明媒體負責人和記者上法庭的無奈。他說,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和三百一十一條就像是套在記者頭上的緊箍咒,不但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精神,還責令被告負舉證之責,一方面記者必須負保護消息來源的責任,另一方面政府官員也可以湮滅證據,要記者舉證,有實際的困難。他說,以《中國時報》為例,一天有四千條新聞,從總統與媒體負責人下鄉,到某一位里長娶媳婦,如果每一條新聞都要查證,那麼報紙會開天窗,電視新聞也不要播了。他說,如果台灣沒有像美國那樣的「資訊自由法」,記者可以依法強制政府提供資訊,那麼「記者」會變成一種「危險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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